国防论 · 蒋百里 · Chapter 22 of 31

第一章 裁兵与国防

传硕公版书

第一章 裁兵与国防

当时国人高唱裁兵之说,余恶其头脑笼统而作此文。嗟夫,孰知其不幸而言中也。书中所论虽已失时效,然为国防大要所在,故重叙之。

十年以还国民外交之声,渐闻于朝野,而国民对外观念之不确实,其程度亦殊可惊。姑举一例,则吾有友于民国八年夏为教育部外国留学生之试验委员,受试者皆学界之精秀也。时正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乃试问以

“高徐顺济铁路条约之由来与影响”,则结果乃出意外,盖并高徐顺济之为何地,而犹未明者也。读者须知一种论断(如曰山东当收归)若不根据于确实之常识,则其基不固,易为诡辩所摇也。

对外观念不正确,而为祸于国家,其类可别为二:一曰怯懦,一曰虚骄。怯懦云者,视外人之势力为绝对不可抗,中国人除永久沉沦之外别无他法——至少一时的。虚骄云者,昏不知外事,而耳食其二三以为谈助,以悦人而欺己。怯懦之结果为怠,虚骄之结果为骄。怠与骄,练兵之大敌,而同时即为载兵之根本障害。何也?无勇决之志者,不能开裁兵

之先,无精密之智者,不能善裁兵之后也。以吾所闻今之裁兵论如“只教裁兵,中国即有办法”如“中国裁兵只能靠外人势力”之类,试为详细分析,中间即发见有非怠即骄之分子。此种议论纵曰一时矫激之谈,然精神腐败,其为害于国家者,正复不少也。

不怠不骄,夫而后可以入我本文之题曰:兵裁矣,吾侪将何所恃以自卫?自卫云者,对于“他”而言也。一国家之四围皆他也,然而一国家,决不能使四面皆敌。是故谈自卫之第一步,首当将此“他”认识清楚。

呜呼,当二十一条之哀的美敦书到北京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测量其能力之所极至,而一为较量者乎?当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调查其武力之现状,而一为登记者乎?谓吾国民其甘心于沉沦耶?则何以断指沥血之书,乃时触于我眼?谓吾国民其决心于自拔耶?则何以沉沉中原初不阖有人焉,为一种确实的自卫运动?

依兵役法之通例而征其战时扩张能力,则第一线(即最精练)之战斗员,当为六十万。而其极度可至百二十万,连非战斗员其给养总额当为二百万,此其大概也。至于数字以外若教育之精粗,装备之整否,动员之迟速,海陆两方运输之时日,技属专门,事关机密,今姑从略。

要之,照此计算,则于某时期以内,于某战地以内,“他”得集中多少兵力,当可概计,总之对于他之概计愈精密,则关于我的准备愈周到。其在欧洲,此种议论,常为一般新闻纸之材料。而中国今日微独国民于此无相当之了解,即专门军人,亦未闻有谈论及此者,至多不过曰国际联盟耳。夫一国之地位而至于藉他人之同情以自保,此其可耻,殆有甚于为奴。甚矣,志气摧残一至于此极也!

读者须知国民自卫,若不一一从此种精神,此种方法,计算以出,则匪独所有之兵肯属浪费,而真结果必酿成一种内乱。何也?所谓聚群众于一处,而志无所向,未有不为乱者也。

今若以上表,而以当年之预算与中国一一对照。则吾人当得一有趣味而又极痛心之事实。此无他,即:“他”以全国预算额四分之一,平时养二十七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约得六十万人;我以全国预算额三分之二,平时养百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或得此者,虽举全国之人而询之,不能得其数,以吾计之二十万人,犹幸事也。是故“他”以一人之费,而得三人之用,而我则以四人之费,而犹不得一人之用。故由今之道,而欲望国防充实,则平时养兵至少当三百万,其军费预算额当较今日更扩充至三倍以上,此固无人敢作此梦想者也,于是国民发其绝望之声,而军人乃纵其无厌之欲。呜呼耗矣!

虽然人则同也,钱则同也,徒以组织法之不同,而数字上能率之相差乃至于如是,故谓吾国绝对无自卫之能力,其谬乃更甚也。就人口素质言,则除神经较敏是其缺点外,而信德之坚、体魄之强、知识之活泼,虽较之以世界最良之国民,吾可以生命保其无愧色也。就资材之素质言,机械之动力固远不如人,而天然来源之丰厚则固国人所同认,而此物质之运用,则其道固可以按日以得其进步者也。无论如何,以中国今日之地位较之千八百七十年败战后之法、及明治初元改革时之日本,以及今日之德,其为形便势利,盖无可疑者也。

惟然而吾人乃得一结论曰,现状非绝对的改造不可。而自卫之道,其事为至易而可能。自卫之策当奈何?以今日国家形势言,则是策也,当具备下之三条件:

一、使国内永久不复发生或真或伪之军阀;

二、军费依现在财政状态,至大限不能过预算三分之一;

三、于一定时期中得于一定作战区域内集合曾受教育而较优势之军队。

惟然义务民兵制尚矣。盖欲适合上文之三条件,舍此之外别无他法也。民兵制之要旨,首在教育与军事之调和一致。其在兵卒之教育,则以向来在营中两年间之教育,分配于平常十岁迄二十岁之间,与学校教育夹辅而并进。教育科目中如体操、如行军、如射击、如乘马,悉在军人及教育家监督之下任人民自为之。惟必不能在营外教育之群众运动(包含军纪及部队连合战斗教练),则以六个月之新兵学校教授之。盖表面上军队之色彩愈薄,而实际上教育之程度愈深,而于国民经济上之负担,乃大可减少,此其一也。其在将校教育主旨,则在使军官富于人生之常识,有独断能力,而不成为一偏狭机械之才;盖今日物质进步而人民知识益日开,不治文科者不足以使人,不治理科者不足以使物,民事如是,军事亦如是也,此其二也。

此种制度最适于自卫,最不适于侵略。

其在中国,则民兵制之善也,更不在其法之新,不在其兵之多,不在其费之少,而尤在适于中国之历史与环境。今试横览中原,则凡人迹所到之地方,二百里以内必有一城塞以居以安。此正我先民当时殖民之惟一武器,而民族自卫之一种象征也。历史上开疆辟土之豪杰,我国民未尝加以特别的赏赞,而独于效死勿去之英雄,则啧啧焉诵之而犹有余欣。降及近世湘军之扎死寨,平捻之筑长壕,盖犹是国民性之一种遗传而未替者也。故民兵制者,最适于国民性之军事制度也。

呜呼我国今日,乃日日在威胁中者,非彼侵略性之国家为之厉哉?然则彼利急,我利缓,彼利合,我利分,彼以攻,我以守,此自然之形势,而不可逆者也。三十年来袭军国之貌,专以集人,悉索天下之财,以供其食。其自兵言也,则以养十兵之费,而不得一兵之用;其自民言也,则以五人之所出,不足以供一人之食。物极必反,此其时盖已亟矣。夫不于国民自卫上立一根本政策,微独裁兵为不可行,即裁矣,其为祸于将来,殆亦与当年之军国论相同,抑且或过之也。

民兵制之善美洵有然矣,虽然,将何法以实行?二十年来军国民教育之声盛倡于朝野,夫固曰救中国之积弱,而自强之结果乃适以养成今日之伪军阀。今我侪乃趾高气扬,以谈民兵制,若仍是一循旧法,则诚不过一种名词之改革耳。伪民兵之结果或者更甚于伪军阀,吾侪殊不敢断言。吾侪既具有往昔失败之经验,则于此种新名词新方法更当加一度之思考。

且义务民兵制者,实一种最进步的军事组织。其为事业之久远与规模之扩大,虽以今日之英法,尚且有志而未逮。卓莱氏曾有言曰:“各国现行军制中,其性质为国民的,其精神为民主政治的,则莫瑞士若也。“所以然者,曰瑞士之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其所以能溶

成一片,则以其在营时间至少也,则以其征募非仅为地方的而为地段的也。则以其举无量数健全之市民而为‘地段部队’之组织也。虽然吾不欲举瑞制而直移植于法也。盖瑞制之于瑞士诚哉其为尽善尽美,若移植于法则尚须若干之重要的修正,其修正之标准以适于法国国情为度。

“即以常备军教育论,瑞士之所谓幼年青年军事预备教育的习惯,法国则全然无之。此种习惯必也于不恃军队为侵掠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不视军人为特别阶级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仅以军队保护国民之独立及人类之正义之国家始能养成之。法国国民若了解此义,则此习惯之于法国油然生矣。顾频年以来,法国之民主政治、法国之军事教育,皆不足以使法国国民了解此义,皆不足以便法国油然生此习惯。是故必假严重法律之规定,以代习惯之缺点而后可也。其在瑞士固已有此习惯也,固有之而且坚者也;有之且坚,其法律尚规定之而不一任其习惯,而不一任其人民之自动。然则无之之法国,其可不亟设严重法律以策行之哉?一八七四年以来瑞士法律规定之曰:‘凡少年自十岁至初等小学毕业之年龄,无论其在小学与否,皆须以乡村政府之注意,而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

“瑞士之义务教育,至十四岁而止。故凡自十岁至十四岁者,皆当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也。自初等小学校毕业至入新兵学校之年,即自十五岁至二十岁时,少年皆当继续此种体育操练,且自十八岁至二十岁尤当加入射击演习。据烈马翁Lemant之说,自十五至二十之体育操练,法律虽已规定其原则,而施行细则,至今尚未规定。是故军事预备教育之在瑞士自十岁至十四岁为强制的,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为习惯的。即弱半在夫政府之监督,强半在夫国民之热心也。

“其在法国,若一任国民之热心,则有两重之危险。第一,国民既无此种习惯,则对于军事预备教育之意义,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则无兴味,无兴味则行之不力,而其事难于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习惯不深,辨别不明,政治家往往藉办此种体育团体,而牢笼煽惑其所属之少年,于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对内各依所亲,而入主出奴,以分党派,或对外而为好战复仇的行动。欲免去此两重危险,则一面须教育以新其内,一面须法律以齐其外。新其内者,王道无近功;齐其外者,治标之急务。故吾谓实行军事预备教育于法国,急宜严定法律以策其实行,并宜严定制裁以罚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国好浅尝、重形式之习惯既如彼,而新制之久远扩大而难行又如此,卓莱氏欲移植于法,且不能不郑重再三。吾侪欲以之移植于中国,而不于中间得一过渡之要点,则亦唯是名词之变易,而于事实无当。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着眼点之所在也。其点维何,曰执简御繁是已。

自近世盛谈法治,而欧洲诸国之繁密典章,日日输入于中国,强以负于窳陋腐败之行政系统上。是故动则烦民,而事仍不举。而作伪之风,乃相加迄以无已。若户口调查,若义务教育,若清理田赋等,皆是也。中国素以冗员闻,其实真正欲举一事,则行政官吏之数,当较现在加数倍。此义与上文养兵三百万之说相类矣。盖中国社会中最大缺乏者,实为组织能力。故无论何种新制度,必先得一种执简御繁法,而后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吾之所谓组织云云者,盖兼时间空间而言。国家之事业,以百年计,而人类之事业,至多不过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专业,非有后人继之,则必不能成。况军事以财政关系,其所以能以较少之费得较大之力者,全视乎时间上之腾挪。而中国行政之于此,则缺乏之甚者,此言时也。至于幅员之广大,风气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则空间之阻塞为力,亦复不少。而所最感困难者,则尤在国家之无组织能力。

所谓简者何物乎?盖即制度中最后之一点精神是也。譬之种植也,择其一粒种,而置之风日适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则不劳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务,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为整个之移植,其劳无艺,而枯萎乃日相续。中国之新法皆截枝之类也。

义务民兵制之种何在乎?曰,即所谓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机括乃在教育。平时之军队,一教育机关也;平时之学校,亦一教育机关也。然则何以不在学校而在军队?军事上研究有若干点,非在军队教育不可?军队中之体育与学校中之体育,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之射击与猎人之射击,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中之精神讲话,而移之于学校讲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种种分析之结果,而得最后之解决,曰:各种教育,件件可于学校行之,惟大规模之群众运动与生活,非在军队编制之下,不能植其础。然学校固不能用军队之编制,而军队则固可以仿学校之办法。不惟办法,且并名义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备军,不曰军队,而曰新兵学校。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须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下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扦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

其二曰,致密的观察力。今日军队必合社会上各种力量而后成,决不能如古武士之独居孤堡,以自怅其军。极端言之,彼对于社会上无论何事皆当用一番观察工夫,盖国家为一整个,军事组织又为一整个,牵一发则全身动也。

其三曰,彻底的行政能力。纵有方法而使弱者当其任,则效不见而信不能立。此在中国群众政治之下,而行政系统又极窳陋者,其为用尤属紧要也。

天才的立法家,可遇不可求。而吾人以其诚之力与智之光,则根据于国民全体的组织能力,而于将来民军组织之大纲,得其要领如下:

一、建制之主义——以自卫为根本原则,绝对排斥侵略主义;

二、编制之原则——军事区域之单位宜多,而各单位内之兵力(平时)宜少;

三、建设之顺序——以京汉铁道以西为总根据,逐渐东进以求设备完全。今试依上文原则而立具体之方案如下:凡军队别为三种。

一曰,干队 以十八万乃至二十万人为最大限。其任务(一)为战时军队编成之骨干。(二)为平时国民军事教育之机关。

编制 全国设百二十个军事区,为国防之据点。每区以步兵千二百人为干。而斟酌地势附以特种兵。其在黄河流域以内,至少须设置七十个以上,(其余之特种兵役,得另集为集团教育,如骑兵礮兵及其他技术诸部队之类。)此军事区之司令,以将官为之,为地方军事之最高长官,其幕僚之组织应较大分为二部。

第一部 即师团司令部之诸官。

第二部 即联队区司令部(管理征兵事宜者)兵器支厂及战时留守司令部之诸官。

补充 仍用招募法,现役以八年为期,退为预备役四年。凡曾受义务教育年在十九以上二十四岁以下者始得应募。

给养 除公给衣食住外,其饷项第一年月约三元,第二年月四元,此后按年以月增二元之率递增。

教育 除第一年专教军事动作外,嗣后除一定之训练,及教育新兵外,逐年递增普通学功课,其程度以中学毕业为基准。

升级 第七年第八年兵,均为下士。第八年退伍后得依相当之顺序,升为预备或现职官长。

退伍 退伍后四年中动员时,仍负应募之义务,礮工兵对于交通,内务诸行政部及各种官营事业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步骑兵对于教育部及地方诸行政衙门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

二曰,正规军或曰国民军 以战时得员百五十万人为度。用义务制,其原则如下:

凡军事区之大小范围,以周围四日行程为原则,不必区区相连,其人口过密过疏之地点,另定之,凡在军事区范围以内之人民,负有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为十二年,自二十岁起至三十二岁止。

服役义务为二个年,每年三个月,共六个月。以阳历十一、十二、正三个月为准。应召义务,十年间共四回,一回约一个月。

此项正规兵,以十年间完成。每年应征集十六万人。第二年终之在营最大给养额为三十二万人。

服役时期中,仍给月饷,月约三元。被服粮食由公给。

三曰,义勇兵 人数不定,即凡中学校毕业曾受军事教育者,战时得自以志愿呈请本区司令部,服特种勤务。

此外尚有数事应注意如下:

(一)物质上之准备 一为兵器,上海、广州之兵工厂,应改为民间工业之用,而于太原设兵工厂,俾与巩县、汉阳成三方面兵器补充之根据地。二为装备,武胜关、兖州附近,应特别设辎重材料厂等,俾南方兵力移动至北方时,得相当之准备品。三为交通,沿津浦、京汉间之东西行国道及河流,应先着手整理。四为要塞,东部各据点,视形势之必要,得为要塞之设计,其要点另详。

(二)内部治安之责任 此事若以径付诸民事长官,则势有所不能。若以付诸军事区之司令官,微独区域范围有过大之害,且将此基干队绝对变为驻防性质,有事时,将无一兵之可动。以吾计则内部治安,当分任其责,即镇压防守之责任,应绝对责诸民事长官,惟有大部匪徒,非剿不可者,则始用干队限期以集事,此为现在过渡时代之办法。其实此百二十个区域既定,则匪之区域,天然自会缩小,盖彼只能活动于网眼以内,而不能活动于网眼以外也。

此种制度,实一种军事的教育化,与其谓为军事的变态组织,毋宁名之曰“学校的变态组织”。其优点在以少数之费用得确实之自卫方法,所谓国防上之经济效率,全世界均同此趋向者也。此稿初成,乃得最近之日法美各国之军制改革计划大要,则其大致乃相差不远,而尤以美国目下之制度为相近。乃知此后世界之军事趋势殆将殊途而同归。而中国除甘心沉沦,不欲自列于世界中之一国外,则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可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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