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传 · 梁启超 · Chapter 10 of 15

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

传硕公版书

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

李鸿章之负重望于外国也以外交,李鸿章之负重谤于中国也亦以外交。要之李鸿章之生涯,半属外交之生涯也。欲断定其功罪,不可不以外交为最大之公案,故于此事特留意焉。

李鸿章办外交,以天津教案为首。时值发捻初平,内忧甫弭,无端而有津民戕教焚法国领事馆之事起(同治九年) 。法人藉端要挟,联英、美以迫政府,其欲甚奢。曾国藩方任直隶总督,深察此事之曲在我,而列国蹊田夺牛手段,又非可以颟顸对付也,乃曲意弥缝,镇压津民,正法八人,议罪二十余人。而法人之心犹未厌,必欲重索赔款,且将天津知府知县置诸重典。国藩外之应付西人,已极竭蹶,而内之又为京师顽固党所掊击,呼为卖国贼(京师湖广会馆将国藩匾落拔除摧烧,即此时也) ,白简纷纭,举国欲杀。于是通商大臣崇厚,恐事决裂,请免国藩而以鸿章代之,明诏敦促赴任,是为李鸿章当外交冲要之滥觞,实同治九年八月也。

彼时之李鸿章,殆天之骄子乎,顺风张帆,一日千里,天若别设一位置以为其功名之地。当其甫受任督直隶也,普法之战顿起,法人仓皇自救,不复他及,而欧美各国亦复奔走相顾,且汗且喘,以研究西方之大问题,而此东方小问题,几莫或措意,于是天津教案,遂销沉于若有若无之间。中国当时之人,无一知有世界大局者,以普法一役如此惊天动地之大事,固咸熟视无睹,以为是李鸿章之声望韬略,过于曾国藩万万也。于是鸿章之身价顿增。

天津教案以后,日本战事以前,李鸿章所办交涉事件以十数,而其关系最重者,为法国安南之役,日本朝鲜之役。光绪八年,法国有事于安南,眈眈逐逐,思大有所逞。与中国既定约,而复借端毁弃之。于是中法战事开。法水师提督格鲁比预定战略:其海军先夺海南,次据台湾,直捣福州,歼我舰队;其陆军则自越之东京,出略云南、贵州,如是,则水陆两者必大有所获,将来东方权力,可以与英国争衡。于是格鲁比一面电达本国,请给军需并增派军队,一面乘福州之无备,轰我船厂,坏我兵船,一面以陆军迫东京。当时南方之天地,大有风云惨淡之观,李鸿章乃行伐谋伐交之策,思嗾英、德以牵制法人。时曾纪泽方充英使,受命办此事,虽未能成,而法政府因之有所顾忌,增兵筹饷之案,在议院否决。格鲁比时方攻台湾之淡水不能下,安南之陆兵,又为黑旗所持,不得行其志,忽接此案否决之报,大愤几死,法人乃先请和于我。李鸿章此役以后,其外交手段,始为欧人所注视矣。

当法事之方殷也,朝鲜京城又有袭击日本使馆之事,盖华兵韩兵皆预有谋焉。朝鲜之为藩属为自主,久已抗议于中日两国间,纠葛未定,日本乘我多事之际,派伊藤博文来津交涉。乃方到而法人和局已就,李鸿章本有一种自大之气,今见虎狼之法,尚且帖耳就范,蕞尔日本,其何能为?故于伊藤之来也,傲然以临之。彼伊藤于张、邵议和之时,私语伍廷芳,谓前在天津见李中堂之尊严,至今思之犹悸,盖得意时泄宿憾之言也。伊藤此行,亦不能得志,仅约他日朝鲜有事,甲国派兵往,须先照会乙国而已,所谓《天津条约》者是也。虽然,此约竞为后此中日开衅之引线矣。

李鸿章对朝鲜之外交,种种失策,前章已言之矣。然因此之故,《天津条约》遂至变为《马关条约》。呜呼!庄生有言:“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巨。”善弈者每于至闲之着, 龂龂不肯放过,后有当此局者,可无慎欤?战事至甲午之冬,中国舍求和外,更无长策。正月,乃派张荫桓、邵友濂讲于日本。日本以其人微言轻也,拒不纳,乃更派李鸿章。二月遂行,随带参赞李经方等,以二十四日抵马关,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开议。翌日首议停战条件,日本首提议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三处为质,辩论移时,不肯少让,乃更议暂搁停战之议,即便议和。伊藤言:“既若尔,则须将停战之节略撤回,以后不许再提及。”彼此磋磨未决。及二十八日,第三次会议,归途中突遇刺客,以枪击鸿章中左颧,枪子深入左目下,一晕几绝。日官闻警,来问状者络绎不绝,伊藤、陆奥亦躬诣慰问,谢罪甚恭,忧形于色。日皇及举国臣民,同深震悼,遂允将中国前提出之停战节略画押。口舌所不能争者,藉一枪子之伤而得之。亏是议和前一节,略有端绪。当遇刺之初,日皇遣御医军医来视疾,众医皆谓取出枪子,创乃可疗,但须静养多日,不劳心力云。鸿章慨然曰:“国步艰难,和局之成,刻不容缓,予焉能延宕以误国乎?”宁死无割。刺之明日,或见血满袍服,言曰:“此血所以报国也!”鸿章潸然曰:“舍予命而有益于国,亦所不辞。”其慷慨忠愤之气,君子敬之。

遇刺后得旨慰劳,并派李经方为全权大臣,而李鸿章实一切自行裁断,虽创剧偃卧,犹口授事机,群医苦之。三月初七日,伊藤等将所拟和约底稿交来。十一日,李备覆文,将原约综其大纲,分四款:一朝鲜自主,二让地,三兵费,四通商权利,除第一朝鲜自主外,余皆极力驳议。十五日,复另拟一约底送去,即拟请赔兵费一万万两,割奉天南四厅县地方等。日本亦条条驳斥,十六日,伊藤等又备一改定约稿寄来,较前稍轻减,即《马关条约》之大概也。是日鸿章创已愈,复至春帆楼与日本全权大臣面议,刻意磋磨,毫无让步,惟有声明若能于三年内还清偿款,则一律免息,及威海卫驻兵费,减一半耳。今将其条约全文列下: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威治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均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中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日中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烟台互换。

观李鸿章此次议和情状,殆如春秋齐国佐之使于晋,一八七○年法爹亚士之使于普。当戎马压境之际,为忍气吞声之言,旁观犹为酸心,况鸿章身历其境者!回视十年前天津定约时之意气,殆如昨梦。嗟乎!应龙入井,蝼蚁困人,老骥在枥,驽骀目笑,天下气短之事,孰有过此者耶?当此之际,虽有苏、张之辩,无所用其谋;虽有贲、育之力,无所用其勇。舍卑词乞怜之外,更有何术?或者以和议之速成为李鸿章功,固非也,虽无鸿章,日本亦未有不和者也。而或者因是而丛诟于李之一身,以为是秦桧也,张邦昌也,则盍思使彼辈处李之地位,其结局又将何如矣。要之,李之此役,无功焉,亦无罪焉。其外交手段,亦复英雄无用武之地。平心论之,则李之误国,在前章所列失机之十二事,而此和议,不过其十二事之结果,无庸置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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