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 · 蔡和森 · Chapter 10 of 41

第六章 对偶家族

传硕公版书

第六章 对偶家族

在伙伴家族之下,氏族愈发达,“兄弟”和“姊妹”阶级愈多,而两者的通婚愈不可能,由此渐渐发生对偶婚姻。因为氏族内部严禁血族通婚,而每个氏族的亲族关系又异常复杂广大,如伊洛葛及其他尚在半开化初期的印第安民族——他们的亲族关系有几百种之多,即被禁通婚的亲族有几百种之多。因为被禁通婚的范围如此复杂广大,所以群体婚姻遂渐渐成为不可能,而被对偶家族夺其地位。由此家族历史中遂辟一个体婚姻的新纪元。

原始家族历史的发展,范围是很狭隘的,原来包括全种族于家族范围内,全种族的两性间为共同的婚配;渐进始排除近亲间的性交;复次排除的范围及于远亲;最后则使群体婚姻归于不可能,而仅留一暂时的对偶关系。这样的关系是很脆弱的,彼此是容易分离的;分离之后,子女仍属于母,彼此可以从新结婚。

在以前的家族形式中,男性不忧女性之缺乏,女性间或多过于男性;到了初入对偶家族时代则不然,女性很为稀少而难寻。所以对偶婚姻实随女性的掠夺与买卖而开始。女性的掠夺与买卖乃是群体婚姻根本变化到个体婚姻的普遍表征。掠夺婚与买卖婚的遗迹,在现在一些开化民族的婚制中还可以发见。金银结婚为纯粹购买婚的遗传,而男家送给女家之婚礼更为购买婚之显著的遗迹。至掠夺婚在文明各国之遗迹则有所谓结婚旅行,故德人呼结婚旅行为掳掠,因为这是女子被男子掳去而离其父母之乡的显明表征。至于中国抢亲的习惯,现在还是存在。

照美洲印第安人的习惯,订婚不是男女两造的事情,总是委之于其母;在订婚期间,男女两造完全不知道,等到婚期接近的时候,母亲才使子女知悉;婚期将临,男方必送女方亲属以重礼,以为引渡新娘之价格。这样的婚姻,两造可以随意分离;然而多数印第安种族,例如伊洛葛,已渐渐公然严格的反对掠夺婚姻。当夫妇发生争议时,两造氏族的亲属出为仲裁,如果两造解约离婚,则儿女仍属于母,彼此可以自由从新结婚。

对偶家族的本身既很脆弱,又不坚固,所以对于单独的家庭生活仅止稍微尝试其需要与意愿,然而绝不能取消以前的共产家族。因为共产家族不仅是一个婚制的变化可以取消的,要财产上起有根本的大变化才能取消。共产家族的意义,就是妇女在家庭中占主要地位(因为子女只能确认其母而不能确认其父),母性具有最高的崇敬。这样的观念,在十八世纪的哲学家还视为荒谬。他们以为妇女在原始社会即为男子的奴隶。其实,妇女在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的初期、中期,以及高期之一部分中,不仅站在极自由的地位,而且站在极重要的地位。即在对偶家族中,妇女的地位还极重要。据久居伊洛葛西尼加斯族中的传教师佛立特(Wright)的报告:“他们的家族还是同居于古昔的‘长屋’之中,这种长屋就是他们的共产家庭。其中氏族制度还是盛行,妇女取别的氏族之男子以为夫。普通一般,家庭以内完全为女性统治。供给物是共同的;但是共同供给物之配与,不幸可怜莫过于那些拙劣而怠惰的情人或丈夫!家中无论已有几多孩子或几多财产,丈夫无时不要打好他的包袱而准备滚蛋。如果妻要他滚蛋,他是不能抵抗的,须立即跑回他自己的氏族,再找别的妇女去结婚。妇女于氏族中具有绝大的权力,几乎到处是一样的。”

此处有一问题:群体婚姻在美洲是否已完全为对偶婚姻所驱逐?这须于美洲西北部和南部建立一些新研究,这些地方的土人还在野蛮时代的高期。但以北美而论,至少在四十个种族的旧习惯中,凡与一个氏族之长姊结婚的男子,又可以取其全体妹妹为妻(当她们达到成年时);所以一团姊妹共有几个男子的事还常发见。这都是群婚还未完全绝迹的明证。据潘克洛说:还在野蛮时代高期的北美加里佛尼岛人(Californie),他们于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有好几个种族的男女从各处来会,目的就在乘此机会互相性交。这就是保留各种族间群体通婚的暂时纪念。同样的风俗,在澳洲也盛行:其中有几个种族,其酋长、觋祝、和长老对于妇女有独占权;但是到了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例须放任其独占之妇女去与少年人寻快乐,而复现原始的共同性交之缩影。威斯特马克(Westermarck)在印度好斯人(Hos),山达尔人(Santals),彭加人(Pand schas)和哥达尔人(Catars)及非洲某几个种族之间,汇集这类的风俗极为丰富,当各种大祭举行之日,即实行太古的自由性交。

由群体婚姻进化到对偶婚姻的过渡形式怎样呢?照巴学风的发明,即为妇女定期赎罪以购买专一的结婚权利。在赎罪期中,妇女为有限的卖淫,以为违犯上帝律令(即一切男子在这个妇女上面的传种权利)之处罚。如巴比伦妇女,每年须到蜜里达寺(Mylitta)卖淫一次以赎罪;此外,亚洲西部各种族,少年女子在结婚之前,必须送到亚兰帝司寺(Anaitis)住居几年,任她们在寺中自由选择一些情人去恋爱。同样的风俗,在地中海和干支河(Gange)之间的亚洲各民族也普遍的盛行,并变成为宗教的习惯。至于不带宗教色彩的诸民族,如古代塞拉斯人(Thraces),克尔特人(Celtes)……现今印度土人,马来人,海洋洲人,及多数美洲印第安人,他们的少年女子到了结婚时候,便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

又有一些民族的习惯,未婚夫的亲属与朋友或结婚时的宾客,在订婚后或结婚时,可以同他的未婚妻性交。这样的风俗,不仅古代非洲阿及尔人(Augiles)巴列尔群岛人(Baleares)有之,现今地中海西岸巴勒人(Bareas)和亚比西尼人(Abyssinie)还是盛行。此外更有其他民族,他们的酋长,法师或王,有享受本族一切未婚妻第一夜之权利。酋长,法师,王……就是一个尝试一切新婚初夜权(Tus primge noctis)的代表团。这种新婚初夜权,在北美亚拉斯加人(Alaska)和墨西哥北部达休人(Tahus)中,都是群体婚姻的残迹。即欧洲中世纪的封君,对于农人的妻女也还享有这种权利。

对偶家族的出现,恰好划分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的界限。对偶家族的发生,通常总在野蛮时代的高期。间或也有发生于半开化初期的,不过为仅见而非通例。然对偶家族的发展,则几乎横过半开化时代的全部。因为自然淘汰的结果,卒至完全排除共同的群体婚姻,使婚姻团体降到最后的单位:以一男一女为配合要素而建立对偶家族。自对偶家族登台,人类社会又发生一种新动力而向新的社会秩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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