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 · 蔡和森 · Chapter 12 of 41

第八章 宗法家族

传硕公版书

第八章 宗法家族

母权的推翻,是女性在历史上一个大失败。男子既在家庭中取得统治权,妇女即成为单纯的生育机械与供男子使用之奴隶。男性的专制权初建立的时候,我们可于上古各开化民族中发见一种中间的形式,——即宗法的家族。这种家族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

宗法家族是个一定数目的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的组织;全组织在家长式的父权统治之下。如闪密的族的家族形式,家长还是过多妻生活;妻妾儿女皆为其奴隶;全组织的目的,在于一定的地方看守其畜群。

父权与奴隶的组合,是宗法家族的主旨。罗马的家族,也就是这一类家族的完成模型。所以家族(Familia)的字义,原来即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全体奴隶之总称;而家人(Familus)一字,即等于呼唤“家庭奴隶”。Familia与Familus即为罗马文阐明新社会组织的表辞;故在语原上,并没有如后世感情主义之含义。在这样的社会组织里面,家长之下有妻妾儿女与一定数目的奴隶,家长对于以上所有的人操有生杀的权柄。这样的宗法家族,显然是由对偶家族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为的要确定妇女的贞操以确定儿童的父性,妇女遂完全无保留的交出一切权力于男子。即使男子杀她,也是男子应行使的权利。

宗法家族,已经是入了有史时代的领域;实际上也是家族演进的一个大进步。在上古闪密的族和亚利安族各开化民族中,皆经过这样家族形式的阶段。现在在东欧以及亚洲各处,还是多少存在。

在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存留一种介乎共产家族与近世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过渡程序:在南斯拉夫人民中,共同的大家庭(Zadruga)还是存在;这种大家庭里面包括同一父亲的几代后裔;他们共同住在一栋大房屋,共同耕作土地并且共同消费;生产品的剩余,亦为共同所有。共同家庭的男主人,对内握有全家的管理权,对外有规定一切生产品之价格的权利责任。这样的家主是选举的,并且不须年老者。全家妇女在女家主的指挥下工作,女家主通常就是男家主的妻。妇女们皆有选举权,女婿的选择,例由她们作主。但全家的最高权是属于全家壮年男女的会议;男家长做过各种报告后,由会议解决各种问题,决定较为重要的财产的买卖——特别是土地;家人犯了罪过亦由会议审判。

这一类的共同家庭,在集产村落盛行的俄罗斯还属产生不久。至于中国宗法的大家庭,亦常以“九世同居”或“五代同堂”为美谈。几代同居的老房屋,在各处还存留不少。这种宗法的大家庭,简直统御中国有史以来的家族生活,不过至最近几十年,受着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影响,农业经济和家庭经济根本崩溃,这类大家庭才迅速的崩溃起来。不然,虽世世代代有敢于变法之商鞅,也不能完全剿减这类大家庭的存在,因为她完全是建筑在农业的经济基础上面。

然而文明初启,一夫一妻制即随之而俱来,何以不能立刻实现如近世一夫一妻之简单的小家庭,而必须长期经过那样复杂的宗法大家庭呢?这没有别的解释,只是因为近世的生产单位已由大家庭移于大工厂,故专为传种与享乐的小家庭才能成立;在文明初启以至大工业未发明以前的时代则不然,畜牧与农业正要求有此复杂庞大的宗法家族之存在,因为几百几千头牲畜和几千几万顷田亩,决不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可以经营的。

所以,无论在何种宗法的大家族中,必定具有一种共通的主要条件,即必定具有一项共同的土地。宗法家族在一切开化民族中尽了一种伟大的作用。为引导母权家族到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之摆渡。并且其所占的时间是很长的,简直横亘奴隶经济制和隶属经济制之两个整个的时代。由此,我们可知宗法家族是同奴隶制度而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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