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 · 蔡和森 · Chapter 28 of 41

第十二章 封建财产之起源及其性质

传硕公版书

第十二章 封建财产之起源及其性质

封建的财产(La propriete feodale)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动产,如田庄采地第宅等,封建派叫做附身财产(Corporelle);一是动产,如年役徭役什一税及各种赋金等,封建派叫做非附身财产(Incorporelle)。

封建的财产是从集产村落社会产生出来的;她发达到一定的程度,便毁损了村落社会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并且由此演进几百年之后才达到个人财产的真正形式,——即资产阶级的财产(La propriete bourgeoise)。所以封建的财产乃是上古血族集合财产和近世个人私有财产间的摆渡。

在一切封建时代中,地主对于农奴们所附着的土地财产并不能如近世资本家对于其资本财产一样,具有独立自由的使用权和享用权。土地不仅不能由封君买卖,而且是农奴们的代理相续人;地主对于土地只能按照习惯和法律相传授,此外绝不容许其有违犯旧习之余地。封君不仅对于上层阶级要履行各种义务,对于下层阶级也要履行各种义务。

怎样说封建的财产是从集产村落社会产生出来的呢?当承平而未发生继续不停的战争或外族入侵的时候,村落社会的生活是很平静而很平等的,首领(或酋长)与居民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战争不停的发生,则上述状况逐渐破坏;前此平淡无奇的族长地位至此便要变成为赋有许多必要特权的军事首领,村中居民不能不集中势力于其首领的保护与征调之下,由此徭役(如掘战壕,筑城垒……)赋税等必要服务随之而生,久而久之,便成为普遍的社会制度。至其详情,余将于第三篇述之。

封建财产之下,又派生一种教会财产(La propriete ecclasaistique)。教会财产的起源是伴着封建财产而来的。当维护封建制度的无形武器——基督教——发展到恰当的时候,他便广开天堂以接受农民的土地与物质之贡献,而给农民以教会权威之保护,以对抗虐待农人之封君和诸侯。

今将封建财产之要项,分条述之于下:

徭役(Corvee)。——部落酋长还未成为军事首领的时候,他也是一个平常的居民,从本村中接受一份耕地;后来因为外敌压境,他的土地只有交给全村居民替他耕作,而自己专门担任防守的职务,并且渐渐变成为封君。据哈截荪的报告,俄罗斯每个村落的土地,封君只领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交由全村居民去耕种。

当封君和教会的产业扩张时,他们所具有的农奴还不足以耕种其土地,则只有交给自由的农人村落去耕种。耕种者无论是自由人或农奴,他们对于封君的劳动时间是有定的:大部分劳力是耕种封君给与的自己的土地;小部分劳力是耕种封君领有其收获的土地。

在商品生产与商业还未发达时,封君与农人成为自己供给一切需要的制造家。封君的宫殿和教堂里面都设有制造一切需要品(自武器农具以至衣服等)的工厂。农人和他们的妻女,每年都要在这些工厂里面做一定日数的工作。妇女的工厂由宫娥管理,并取名为奇尼西亚(Gynecia)。教会里面也有同样的女工厂。这些女工厂不久便变成为封君牧师及其臣仆的公娼室。奇尼西亚的名词简直与卖淫同其意义。

家臣与自由农给封君耕作的劳动时间,开始是很少的:某几处地方,每年不过三日;有几个王国也不过规定每年十二日。农奴的徭役虽然比较繁重,然每个星期通常亦不过三日。农奴得享用封君一部分土地,只要不被驱逐;此外对于封君的收获和牧场皆占有一部分的权利。

收获之宣告(Bans de Moisson)——集产村落社会之劳动纪律,以上既已说过,收获和播种的日期是由长老会议规定的。这种习惯,在封建社会里面还是保留,不过其权限由长老会议而移于封君。一切谷物、小麦、牧草、葡萄园的收获,皆须由封君宣布时日。这不仅是一种形式,乃是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比如某个封君要使他的收获早于邻近各村落的收获而在市场上占优势,则他的播种与收获的宣告,都要早于别的地主。

公用租借(Banalite),——前面已经说过,在集产村落里面,有些职务是由公众设置并由公费维持:比如牧人和匠人等皆由全村雇用;而公共熔铁炉、屠场、手磨、兽栏等都是共同使用的。这种习惯,在封建社会还是保存;所以公用租借制也还带有原始共产制的意义。这种制度也是建立在经济的必要上面的:比如为减少燃料计,所以设立公用面包灶,使每个家庭不要另起炉火。维持并看管这公用面包灶的责任,以前是属于长老会议,以后是属于封君。凡使用这公共面包灶的,都要征收少许的税额:照一二二三年勒姆(Reime)总教主的法令,凡每灶烤三十二个面包的,应缴纳一个面包做租税。照阿奇斯(Boucher d'Argis)所引一五六三和一六七三年的法令,凡使用公用手磨的,缴纳其所磨小麦十六分之一与十三分之一。然而这样的制度很能阻碍商业和个人营业的发达,所以只有在商品生产还未发达的时代才能存在。一七八九,法兰西资产阶级的革命后,便正式宣布废除这些封建制度的束缚了。

教堂(L’Eglise)。——凡被乡村人民所供养与爱戴的牧师,他们与人民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造出许多仪式与宣传的方法以系人民的感情,并且帮助人民以对抗封君。牧师与人民间的联合,显然足以表示教堂所具有的性质。教堂本来是牧师、封君和农人的共同财产;不过后来才成为教会专有的财产,除却祷告时间以外,便关门闭户不许人民进去。中世纪教堂上面的钟楼,本是专为农人预防火灾,警告劫掠,及召集会议之用的;所以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法兰西的司法文库里面,常常发见农人控告教堂不许其使用钟楼的案卷。

什一税(La dime)。——什一税是教区居民付给教士的工钱;她同各种封建的赋税都是用农产品缴付的。这种税的轻重,是以收获的丰歉为比例。资产阶级革命后,这种税由教会移于国家,而叫做租税(impote);无论收获的好歹,租税的征收是一样的,这是租税与什一税不同的地方。

这种帮助教会的什一税,原先本是随意的;但后来成为一种强迫的义务。所以封建时代的俗语说:土地没有了,什一税和负担也没有了。什一税一经成为官式的权利之后,世俗的封君也征收起来,于是农人的负担增加两倍。

封建制度发达到一定程度,封君对于他的家臣,自由农和农奴便停止其保护地位而居压迫地位;对于人民强征暴敛,以扩大其封建的财产。如英格兰和苏兰格的封君,用野蛮敏捷的手段,把乡村农人的土地没收得干干净净(参看马克思《资本论》二十七章)。这个时候,封建诸侯已成为破坏共同财产的蟊贼,与从前的性质完全相反。

封建贵族霸占村落的土地常常使用种种的方法:他们或托词于农人占有土地不合于他们的财产名义;或主张变更财产的权利而没收土地上一切剩余的利益;或用暴力破坏以前的契约,而使农人从此以后不得具有土地。

然封建财产的特性,始终不是自由的和个人的,但是家族的;所以既不能买也不能卖,每代封君只有实际享受其利益而担负遗传于其后嗣之责任。教会财产的性质也是一样的,虽然不是属于世俗的家族,却是属于加特力教的大家族(贫人、牧师、尼姑、教主等)。教会财产超出于租税范围以外,所以献地之农人愈多;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神圣的财产是超越于世俗的财产以外的。

村落土地虽被封建贵族所没收,然共同使用的古风并未斩断;谷物收获以后,土地又向全村居民所有的牲畜公开而复成为共同的财产。葡萄园也是一样的;山林川泽的共同使用也是保留的。这些遗习,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完全推翻;所以惟有资产阶级是土地私有财产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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