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 · 蔡和森 · Chapter 5 of 41

第一章 原始家族史之概要

传硕公版书

第一章 原始家族史之概要

人类进化的主要动因有二:一是生产,一是生殖。前者为一切生活手段的生产,如衣食住等目的物及一切必要的工具皆是;后者为人类自身的生产,简言之即为传种。人们生活于一定时期与一定地域的各种社会组织,莫不为这两种生产所规定所限制。这两种生产在历史上的演进:一面为劳动发达的程序;别面为家族发达的程序。

原始家族史,在社会进化史中,居一个重要地位。然而这门科学在一八六〇年前,还未萌芽;历史家关于这个领域,尚全在摩西(Moise)五部古书的影响之下。书中详细描写的为宗法式的家族形态,除掉一夫多妻制以外,几乎与近世的家族同条共贯。这样一来,仿佛一般的家族没有什么历史的演进可说了。然而人们不能不承认在近世的一夫一妻制之外,东方还有一夫多妻制存在,西藏还有一妻多夫制存在;这三种家族形式,照一般的历史家看来,在历史的排列秩序中似乎是不相联属的。

原始家族的历史,至一八六一年,才有巴学风(Bachofon)的母权(Droit-maternel)出世。书中重要之点有四:

(一)原始的人类,两性生活为乱交。

(二)这类性交,不容父性之确立,子女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因而发生母系制,换过说,即母权制。上古一切民族,莫不由此起源。

(三)这样的结果,妇女与母性成为后嗣惟一确认之尊亲,其享受尊敬之程度,照巴学风的想象,遂达到母性统治权。

(四)后来转变到一夫一妻制,妇女才专属于一个男人。然这种转变违犯原始的宗教律(即实际上违犯别的男子在这个妇人身上的传种权利);妇女只有用暂时或定期卖淫的方法,才得赎此破坏旧习惯之罪,而获单一结婚的权利。

巴学风在家族历史上,要算是第一个开荒的功人。他的书中,有许多论证虽未免落于空想的神秘的窠臼。然而有两点功绩是决不可磨灭的:第一,他极力从古籍中搜集许多证据,证明原始的两性关系完全为乱交,不仅一个男子可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一个女子也可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并且全无遮盖的习惯。第二,就是他所证明的母权和女系地位在原始社会之重要,简直为世人梦想不到的惊奇。他这些发见,在历史科学中,等于做了一个大革命。

继巴学风而起的为麦克林兰(Mac-Lennan)。麦克林兰以冷酷的法律家的面貌,代替巴学风诗人的天性。麦克林兰从上古与近代的许多野蛮民族半开化民族及开化民族中,发见一种掠夺婚姻(Mariage par rapt)的形式,即一个种族的男子,全靠用腕力掠夺别个种族的女子。这种掠夺婚姻怎样发生的呢?照麦克林兰的意见,一是因为族内女子不够;一是因为族内禁止结婚;然亦有按照习惯,务必使男子与自己族内女子结婚之种族。麦克林兰叫前者为族外婚姻(Exogames),后者为族内婚姻(Endogames);因而建立族外婚和族内婚的种族之对偶法则。族外婚的种族只能娶别种族的女子为妻,由此种族与种族之间发生永远战争的状态。然而这种状态适合于野蛮时代;掠夺婚姻也就从此开始。

族外婚姻的习惯从那里来的呢?麦克林兰也以为血统与乱伦婚姻的观念,在当时是绝对没有的;这些观念不过在很迟才发生。惟当时杀女的习惯(女生后即杀之)很普遍于各野蛮民族,由此各孤立的种族遂致男子过剩。男子过剩的结果:第一,发生一妻多夫制,几个男子共一妻;第二,发生母系而排斥父系,子女只知认母而不知认父;第三,妇女之缺乏并不因一妻多夫制而解决,遂只有野蛮的或组织的掠夺外族的妇女,于是遂成族外婚姻之习惯。所以麦克林兰在他的《原始婚姻》(Primitive Mariage)里面说:“族外婚姻与一妻多夫,是由两性人口不均之惟一原因而产生的,我们应视一切族外婚的种族即为原始一妻多夫的种族”。

麦克林兰第一个功绩在指明他所称的族外婚姻之普遍的通行及其意义;第二个功绩在承认原始的嗣续制度从母系而不从父系。这一点,巴学风前已发明了,不过再经麦克林兰重新肯定。

麦克林兰只承认婚姻有三种形式:一夫多妻(Polygamie),一妻多夫(Polyandrie)与一夫一妻(Monogamie)。但是在未开化各民族中,还有一团男子和一团女子共同结婚的某几种形式之存在,并且发见的证据一天一天繁多。一八七〇年,刘博克(Lubbock)在他的《文明之起源》(The origin of civilisation)中开始承认群体婚姻(Mariage par groupe)为历史的事实。

一八七一年,摩尔根带了许多新材料和决定的见解跃登舞台。摩尔根以他在美洲各种红色印第安人中之考察,建立一种特异的“伊洛葛(Iroquois)的亲族体系”。伊洛葛为美洲一切土人——即一切印第安人之通称,而这种亲族体系即通行于全大陆的印第安人。一八七一,摩尔根发表《血统与亲族之体系》(Systeme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后,在原始人类历史中辟了一个新天地;因为群体婚姻之确认,而麦克林兰内婚外婚对偶学说的根基遂不免为之动摇。

麦克林兰要辩护他的学说,遂指群体婚姻为人为的捏造。其实,外婚与内婚的对偶设定,本身便发生矛盾而不能说明。比如有两个独立自主的种族:一个绝对禁止和外族通婚,一个务必娶外族妇女为妻,两者显然互相排斥,如何能成对偶呢?

照摩尔根的研究,外婚与内婚并无何等对立的形成;所谓族外婚的“种族(Tribu)”,实不存在。族外婚的真意义,为在群体婚姻还盛行的时代,一个种族随着母系分成为几个氏族(Gens),氏族之内严格禁止通婚,这个氏族的男子只能与别个氏族的女子结婚。然而一个种族包括几个氏族,即一个氏族的男子可与同种族的女子结婚。故在氏族为严格的族外结婚,而在种族则为严格的族内结婚。由这种证明,便把麦克林兰对偶的学说打得粉碎了。

但摩尔根并不以此自满,他更以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为自己开拓的领域而建立第二种决定的进步。他发明原始氏族的形式是按照母权组织的,这样原始的母权氏族为后来父权氏族——如上古希腊罗马各开化民族的氏族——之所从出。希腊罗马的氏族,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还为一切历史家莫可猜测之谜子,至此才为摩尔根所发见的“伊洛葛的氏族”所说明;原始历史,至此斗然获得新基础而辟一新纪元。

原始母权氏族,为后来各开化民族父权氏族之前站的新发明,在原史学中异常重要。换过说,即原始历史的全体,以母权氏族为枢轴。自母权氏族发明,原史学家才知怎样研究怎样汇类。所以自《太古社会》出版后,原史学遂特别长足的进步。

注一 母权之名,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书皆沿用之;然而这个名词,恩格斯指明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始社会还没有发生权利问题,并且没有法律的字义。

注二 氏族:拉丁文为Gens,与Clan同义;摩尔根与恩格斯用以指明由种族滋乳之血族团体;在希腊叫做Genas,罗马叫做Gentes,亚利安叫做Gan。Gens这个字,在原始历史上异常重要,国家未产生以前,Gens为人类社会组织之主要模型。这样的社会,原史学家又叫做图腾(Totem)社会,实际就是氏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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