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 · 蔡和森 · Chapter 7 of 41

第三章 家族形式与亲族制度

传硕公版书

第三章 家族形式与亲族制度

由摩尔根发见的原始人类的家族形式为群体婚姻,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所有,而使嫉妒心理不甚发生,因而人群之团结得以巩固。其后,群体婚姻发达到一定程度,又发生一种后起的例外形式——就是一妻多夫,这也是排除嫉妒的方法之一个。然而这种方法在其他各种动物是不知道的。比如各种哺乳动物的性的生活已经具有:乱交、群交、一雄多雌、一雄一雌之四种形式;而独缺少一妻多夫,好似一妻多夫只有人类才有。

但是在群体婚姻之上是否还有更古的性交生活呢?吾人试研究群体婚姻的各种形式,其演进的程度已属不低,而其伴随同来之各种条件实甚复杂。由此可知群体婚姻之前,必定还有更原始更简单的性交生活存在,——这就是乱交时代。乱交的作用恰好适合于由动物时代到人类时代的过渡。

追溯过去家族历史的构成,自巴学风以下,大部分原史家都承认原始时代——尤其是野蛮时代的初期,各种族内部莫不盛行无限制的性交:即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一切男子尽是多妻之夫,一切女子尽是多夫之妻,这就是真实而普遍的乱交。不仅平辈男女实行普遍的性交,即亲子间亦实行普遍的性交。这样无限制的性交,在后人看来乃是一种很奇怪而不道德的乱伦婚姻。然而在原始时代是不奇怪的。两性人口的发展若不平均,没有这样的乱交是不可能的。

然而一般囿于现代道德观念的学究先生和原史学家,盛唱一种否认原始时代无限制性交的高调,他们不认此为人为的捏造,便认此为玷辱人类的尊严,他们以为只有劣等动物才有这样乱交的事实。其实现代的性的观念以一夫一妻为道德之极致;然而单是这一点并不足以证明人类高过其他动物。比如动物学家在鸟类中所发见的一夫一妻之忠实,实非现代名实不符的文明人所能比拟;又如槟榔叶上面的条虫,每一条具有五十至二百个体节,每个体节具有一副雌雄两性的完全机关,每个体节各自营其一夫一妻的性的生活,这样岂不更值得现代道德学家的赞叹?

人类发展的各历程,各有其自己的生产条件;因而每个时代亦各有其特殊的道德律。适合于一定时期的风俗为道德;质言之,道德乃是对准一个确定时期的社会需要。所以无限制的性交在后代人视为不道德,而在原始时代的人则适成其为道德。不仅原始时代兄弟姊妹是天然的夫妇,即至今日亲子间的性交尚盛行于许多野蛮民族中。据斯脱纳博(Strabo)的报告,阿拉伯土人常与其母亲及姊妹过性的生活;潘克洛(Bancroft)亦证明北美洲中部加爹克人(Kadiaks),天尼斯人(Tinehs)也是过这样性的生活。即厌恶无限制性交的黎笃诺(Letourneau)也在智璧威斯(Chippewys)的印第安人中,智利的古古人(Coucous)中,低印度的加朗人(Karens)中,汇集一些同类的事实。

摩尔根大部分的生活是在伊洛葛里经过的,他并加入其中之一族,这一族叫西尼加斯(Senekas)。他在伊洛葛中发现一种亲族制度,这种亲族制度与他所目见的伊洛葛人之实际的家族关系相矛盾。摩尔根在伊洛葛时,伊洛葛人正盛行一种彼此容易分离的一夫一妻制,摩尔根叫这种婚制为“对偶家族”。只有这样夫妇生出的子女,社会公认为合法。但是父、母、儿、女、兄弟、姊妹等名称之使用,显然与一夫一妻的家族相矛盾,伊洛葛的男人不仅呼自己的孩子为儿女,而且呼兄弟的孩子为儿女,兄弟的孩子都呼他为父;至于姊妹的孩子则呼他为舅,他呼姊妹的孩子为甥儿甥女。反之,伊洛葛的女人不仅呼他自己的孩子为儿女,而且呼姊妹的孩子为儿女,姊妹的孩子都呼她为母;至于她的兄弟的孩子则呼她为姑母,她呼兄弟的孩子为侄儿侄女。因而兄弟们的孩子和姊妹们的孩子显然分成为两个阶级:一面兄弟的孩子互相呼为兄弟姊妹;别面姊妹们的孩子互相呼为兄弟姊妹;而兄弟们的孩子与姊妹们的孩子之间则互相呼为表兄弟表姊妹。这不单纯是名称问题,这些名称里面包含血族亲疏与同等不同等的实际意义。伊洛葛人用这些名称建立一种充分完备的亲族制度之基础,由此每一个人可表现几百种不同的亲族关系。这样的亲族制度不独遍行于美洲各种印第安人之中,而且遍行于印度各种土人之中。南印度达米尔(Tamiles)族与伊洛葛、西尼加斯族,亲族间各种不同的称呼多至两百多种。在印度各民族也如在美洲印第安各民族一样,他们的亲族关系也显然与现行的家族形式相矛盾。

然则怎样说明这种矛盾呢?血族在一切野蛮民族和半开化民族的社会秩序中占主要的地位,要想费辞否认这些散布极广的亲族制度之重要,乃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亲族制度,据巴学风在原始各民族中的研究,摩尔根在美洲的研究,以及居诺甫(Cunove)在澳洲黑人中的研究,不仅普遍实行于一时一地,而且普遍实行于美洲亚洲非洲澳洲及全地球各民族(其形式当然不无多少变更),全地球各民族的发展莫不以家族和两性的组织为基础。父、母、儿、女、兄、弟、姊、妹……不单是一些名称,并包含一些严格实践的相互间之确定的义务。这些名称就是各民族社会组织的总体中之一部分极主要的形式。这样亲族制度与伊洛葛及其他民族现行的家族形式有不相符合之处,至摩尔根才找得解释之理由。

据摩尔根的研究,海洋洲夏威夷群岛的土人,在十九世纪上半纪,他们的家族形式恰好与伊洛葛的亲族制度相符合,父母兄弟姊妹儿女伯舅姑婶甥侄……的实际都与伊洛葛的亲族制度为一致。但是很奇怪的,在夏威夷存在的亲族制度又不与夏威夷现行的家族形式相符合。换过说,按照夏威夷的亲族制度,兄弟和姊妹的儿童一律互呼为姊妹兄弟而视为共同的儿女,不仅他们的母亲与其姊妹辈或父亲与其兄弟辈的儿童没有区别,就是全族的兄弟姊妹的儿童也没有区别。由此看来,可知伊洛葛存留的亲族制度原来建立在一种比对偶家族更古的家族形式之上,这样的家族形式在美洲已不存在了,而在夏威夷却还存在。别方面,夏威夷存留的亲族制度比伊洛葛存留的亲族制度还更古,他原来所根据之更原始的家族形式不仅在夏威夷不存在了,即在全世界也不存在。然而这样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在从前必然是存在的,因为没有这样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存在决不能发生与之适应的亲族制度——即现在不适合夏威夷家族关系之实际的亲族制度。于是摩尔根对于家族与亲族制度下了一个定义:

“家族(Famille)是能动的(积极的)要素,他决不是停滞不进的,社会由低的程度向高的程度发达,他也随着由低的形式到高的形式。反之,各种亲族制度(Les systemes de parente)是受动的(消极的),他们不过是在一长距离的时间登录一些由家族在多年的进程中所造出的进步。只有当着家族起了根本变化的时候,他们才起根本的变化。”

摩尔根这个定义是很显明的。马克思又加着说道:“亲族制度同各种政治、法律、宗教及哲学的体系是一样的。”家族营永续的生活,亲族制度即于其中脱胎而由习惯的势力以维持其存续,然家族总是超过亲族制度的范围而发展的。据摩尔根的研究,人类从无限制性交的原始时代出来之后,次第演进到下列四种家族形式:

A.血统家族(La famille consanguine)

B.伙伴家族(La famille punaluenne)

C.对偶家族(La famille syndiasmique)

D.一夫一妻家族(La famille monogam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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