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氏皇朝经世文续编 · 饶玉成 · Chapter 45 of 125

卷四十 户政十五仓储下

传硕公版书

卷四十 户政十五仓储下

拟筹积贮书嘉庆三年代人作

管同

臣闻京师者。天下之大本。积贮者国家之大务。今海内飞刍挽粟。岁至京师。意京仓所积谷。多备数十年。少亦宜支数岁。而以臣所闻。不过仅支一岁而止。臣甚骇之。记曰。国无六年之畜曰不足。无三年之畜曰急。以 国家之全盛。积贮止此。设不幸东南有水旱。漕不克继。或淮徐兖济之间。有大盗如王伦者阻于途。俾不得达。或畿辅仓卒有事。用谷倍常时。三者有一焉。虽有卜桑。不知计所从出矣。且夫一州一县之大。仓库空虚。则事至而无以办。于煌煌 帝都。 宗庙乘舆之所在者乎。以 国家之威。 皇上之仁圣。曩所云三患。固万万不当有。然而思患豫防。势之所及也。患既至而后为之所。势之所不及也。此臣之所以大忧也。臣窃惟 国家富强。本踰前代。当乾隆中岁。京仓之粟。陈陈相因。以数计之。可支二十余岁。乾隆之去今。时既未远。加以数十年内。未阙一州。未损一县。未加一官。未增一卒。何以曩者备二十岁而有余。今则仅支一年而不足。论者皆谓迩年以来。苗贼迭起。水旱间作。  高宗皇帝屡施豁免之恩。 皇上数沛停征之惠。坐是积贮亏缺不能复旧。臣以为是固然矣。而抑犹未尽。伏查京仓所放米曰官俸。曰兵粮。二者去通漕不过十分之六。其一养工匠。岁赐之粟。名曰匠米。匠米在当时。去京食百分之一。今则人数百倍于前。而米去京仓十分之一矣。其一 国家定鼎宗臣封亲王者六。曰豫睿礼郑肃庄。封郡王者二。曰顺承克勤。 世宗皇帝之弟。封亲王者一。曰怡贤。此九王者。皆世袭罔替。七亲王之世子。世封亲王。其它子则封镇国将军。二郡王之世子。世封郡王。其它子亦封镇国将军。凡镇国将军之子。封辅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子。封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封奉恩将军。凡俸亲王万斛。郡王五千。公一千。以次降合而名曰恩米。夫九王之初封。其子孙不过数人。后则愈衍愈众。至于今枝繁叶盛。其人已数倍于前矣。而 国家封爵赐米。必一一如其人数。是以 国初恩米。去京仓不过百分之一。今则不啻十之三四矣。以通漕十分。官俸兵粮去其六。匠米去其一。恩米去其三四。是故一岁之漕。仅敷一岁之用。漕一不足。则必抽旧积。旧者日绌。而新者无赢。然则京仓之粟。日减日虚。二十年而大变于前者。无足怪也。

夫 国家之大。所赖以办事者官。所赖以捍患者兵。官俸兵粮。势不可减。而我 朝于满兵。尽人而养之。自乾隆时论者已忧焉。无善计耳。至于工匠。则事不同矣。经曰既廪称事。又曰考其弓弩以上下其食。然则古之工匠。食称其事。初无虚养之时。今之匠役。无事而食者过众。为今日计。莫若裁汰散遣。仅留其魁若干人。俟有兴造。然后及时召募。计其工而赐之食。如此则下无游食之民。上无虚縻之赐。而所谓匠米者。可以复减如前矣。九王之子孙。爵禄丰厚。此自 国家追念前勋。恩德至渥。然臣闻之亲亲有杀。尊贤有等。以人臣之嗣世。同 皇昆弟 皇子之封。其酬勋已至极。而其它子孙。又人人食王公之禄。则待之毋乃过优乎。 国家祚亿万年。诸王子孙日众。海内物力。必有不给之时。人臣与国同休戚。 主上匮乏。而私室丰盈。诸王之灵。抑恐未安于地下也。为今日计。爵则仍之。禄则减之。彼其人果才贤。自可为国当官。别受在官之俸。而愚不肖者。不得滥叻厚赐。如此则宗室皆知奋励。而所谓恩米者。可以复减如前矣。夫匠米恩米。复减如前。则京仓所积。岁已有余。以数计之。三年则可余一年之食。九年则可余三年之食。然则不出十年。而京仓之积贮已多矣。论者或谓匠米可减也。减恩米。恐非 圣世所宜行。臣请有以折之。昔周之初。大封同姓。而武王昆弟五叔乃无官。矧其子孙。岂容不辨别贤否。而概以王公之禄予之。宋相王安石。议减宗室恩例。宗室伺其出。哗马首。安石厉声。斥曰。祖宗亲尽则祧。何贤辈诸人。遂无辞而退。至哉言乎。不可以人废也。臣愚以为此事也行有五利焉。京师积贮有余。一利也。匠民散于民间。畿辅谷贱。二利也。诸王子孙不骄惰。三利也。积谷有余。则径可停运一二年。而用其闲以大治河工。四利也。旗丁但予坐粮。则所云帮费者省。而州县之亏空可弥矣。五利也。变一事而兴五利。补救之谋。无加于此。若夫兴水利。议屯田。裁减满兵粮额。事体重大。非旦夕所可行。臣今未敢议焉。

积谷章程

魁联

一按亩摊捐。 十亩之家。每亩出谷一升。以次递增。二十亩二升。三十亩三升。至百亩每亩一斗而止。其田逾百亩者。每亩一斗以上不为限制。听其乐输。

一照例议叙。 田多则捐谷亦多。亦有不按田数。慨然多捐者总以捐至二百石。则照例详请议品级职衔。捐谷愈多。议加优。既以利济乡里。又邀 朝廷褒宠。尚何顾惜不为。

一慎择首事领管。 每都所捐之谷。分作二十起。择公正殷实首事二十人。分领分管。一年一换。禀请官给印簿。载明所领谷数。凭众车扬净尽。斗量多少实数。每年冬月。约日凭众算量移交。不得恋充。初捐时寄贮私仓。三年后将息谷变价。择地起仓。一切出纳不准书差干预。

一严定收放程规。 每年夏至前后。分三期发借。每石二分收息。借者照户牌册所载家口需谷若干。邀里殷户的保。亲书借券。秋分前后。三期用原斗。量还归仓。不得以私账抵赖。其违者保人赔还。否则鸣官追究。

一预限积谷定数。 积谷太多。难于收管。且易起侵蚀之弊。今通计一都上中下贫户。大歉之年。约需谷若干。俟积满其数后。每岁算明。除留存此数。仍旧收放。将所剩余变价。置本都义学义冢。及造桥修路。视所当为之举。凭众估算动用。另行起息。归下年估用。但不得以作僧道寺观。一遇荒歉。将所贮本谷按上中下贫户。照牌册所载家口。或行账贷。或酌量赈。所存无几。下年仍照前次按亩摊捐。如法积贮收放。

一推广各项公积。 查所属氏族有祭田墓田。都甲有文昌会有团总田。又有灯会醮会茶亭田。其类不一。皆属义举。然其动用或亦不无过费。今特劝谕其各节省妥为掌管。遇荒岁一族所贮。可济族中之贫。一团所贮可济团内之贫。此与前项积谷可并行不悖。又足以济其所不及者。尚愿推广行之。总在得人得法耳。

重建长沙府仓记光绪元年

涂宗瀛

贾生有言。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权轻重而敛散之。其法始于齐管仲魏李悝。管仲之意兼为富国。李悝之意。专主济民。盖以农人服田力穑之嬴余制之。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然汉五凤中髣之为常平仓。而刘般已言其弊。岂不以法待于人。人待于时乎。 国家子惠元元。各府州县治皆有常平仓。其在乡者则称之社仓。又有预备储备等仓以为之辅。劭农恤民可谓至矣。而历久不能无虚耗之弊。即或储缗钱以相当。亦管子所谓以币藏之者。然歉岁无以应粜。弊亦与虚耗等。余奉 命旬宣楚南每念民食之重。尝檄令各属。请所存价易谷实储。而省会长沙府仓。顾久废弗复。且失其基址。长沙善化二县之谷。寄贮漕仓者存不及半。屋多朽坏。乃慨然曰。废兴之故。岂非时哉。自军兴以来。饟食(车)之需借资仓廥。而交替转辗。以虚数上其籍而已。其仓与谷之全废者。兴复尤绌于力。比岁军务告蒇。频书有季。修废举坠。为吾民计长久而图匮于丰者时哉。勿可失已。同治十有三年。甲戌之秋。乃率僚属严府仓之旧址而复之。鸠工庀材。落成于光绪纪元乙亥秋九月。屋堂宇皆备。约可储谷六万石。而二邑之仓。欹者正之。圯者易之。缺者增之。亦同时竣工。缭以墙垣。皆砌今。既周既固。则移沅州军谷益以采购。共增谷五万六千余石。旧存者四万余石。合之共十万余石。其义仓之不领于官者。又四万余石。于是省垣之内可积储谷二十万石有奇。庶略得有备无患之意。顾郡县事繁冗。不能不假手胥役。久之且又有弊。因略髣朱子用乡人。刘晏用士人法而变通之。于佐贰及需次人中。择谨悫者。专筦其事。而以二乡人襄之。司中则岁考其成。规模亦分鹿备矣。虽然权轻重时敛散分鹿行之有利而无弊。亦存乎其人耳。昔朱子建安社仓得常平谷六百石。以经始数年。乃三千石。因请以是行于司仓。其后真文忠帅长沙亦髣行之。然则视民事如家事。以实心行实政。亦何有在乡在官之异耶。惟愿后之人勤省而力扩之。谷贵则减价而粜以利贫民。谷贱则增价而籴以利农。以常平之成法。参朱子社仓之意。积之愈多。行之愈远。其利益岂有涯哉。是则余之所厚望也。

饬属劝办积谷备荒札

恽世临

为通饬事、照得湖南为宜稻之乡谷米素称饶裕、近因邻近各省及各路军营、纷纷贩运、米价长落无常、贫民每多受累、良由家鲜盖藏、事无远虑、不预筹于平日、遂致告歉于临时、旧今两年、前车可为鉴、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虽有旱潦、民无菜色、盖积其有余、故能防其不足也、现届谷将登、亟应捐积义谷、以备不虞、凡有业之家、毋惜微资、共成盛举、非祇济人之急、亦即保甲之谋、合行出示、并列章程晓谕、为此示仰各属军民人等知悉、务各按照条、就地方情形、赶紧合力公捐、共成善举、众擎易集、图匮于丰、异日之所裨实大、本部院为吾民计长久、慎无虚应故事、徒托空言、其各懔遵、毋违、特示、

一各州县都团区里名目不同、大扺以甲为断、一甲之内、周围不过十余里、其中田亩虽多少不同、均应按照租数、据实查明、每租谷一石捐谷二升或三升、不得徇隐、如有山多田少、烟户稠密之处、应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增加、总期一甲之谷、足备一甲之用、无论官绅公私庄业一律捐收、

一所用捐积谷应择甲内公地或最为殷实之家、建立义仓、凭众收存、其仓祇期结实、不可过费、

一各甲寄庄田业田主、隔居窵远、即着佃户照算扣留、送交经管归仓、不得违抗、

一各县地方向有社谷一项、准其归并积谷收存、无容另立社长、其有侵吞不缴者、准甲内公正绅耆官、从严追缴、以归画一

一各处神庙、向有公田、多系迎神演戏之用、凡遇荒年、视此嗷嗷、神灵亦必不安、此次捐谷、应于庙内公田、每石捐谷一斗、以示区别、其余各项公田。仍照每石二三升之例、

一经管积谷、应举甲内殷实老成二三人轮流分管、认真收放、或三年一换、五年一换、一经公举、毋得有所推诿、

一收捐积谷、归仓之后、由经管造立清册、凭众核算、报地方官立案、遇有轮换经管之年、凭众照算核交、亦官立案、如有侵蚀、准甲内公正神耆、官严追究办、至于胥吏人等、不得下乡需索、以免扰累

一收放积谷、应先知会通甲、示期凭众收放、以免疑议、

一当谷贱之年、出陈易新、以小暑为期、佃种之家、凭众书立字据借领谷石。限定秋分、每石加失耗二三升、挑送归仓、其并未佃种与无业者不与、若遇荒歉、或减价平粜、或借或赈、随时办理、仍于丰年捐还、

一此次捐谷原为各州县备荒起见、其地方情形不同、有与前开各条、必须因地制宜、变通办理者、亦听其便、

除出示晓谕并行各州县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 即便转饬遵照、刻日传集、各都公正绅耆、剀切劝导、务在必成、仍饬将各都某甲捐谷若干、务于本年十一月内、造册送县院、以备查考、总期核实存积、不准以纸上空文、敷衍塞责、傥不实力奉行、定将该州县从严参处、切切、

筹乡社仓米议

刘汝璆

昔人问汤文正潼关之政如何。曰社仓保甲乡约而已。沈端恪公录其语入所箸励志录中。然社仓别无良法。仪封张清恪公抚吴。有社仓之奏。   圣祖以为此虽良法。而为之甚难。须善其后。毋托空言。清恪覆奏亦以为但求得人。有治人。无治法。夫社仓为朱子之善政。必须得贤以理。则知古来仁政存乎其人。乾隆嘉庆间。疆吏关心民瘼者。亦屡上章言之。 廷议亦每以民食为询。然办理不得其人。则墨吏苛派猾胥扰民。欲以利民。反为民害。故欲行社仓之法。必须官民相辅。以时稽其出纳。庶流弊可免。而利赖无穷。则不为青苗之扰累。而为周官之良法。干嘉以前人民富足。每遇荒歉。以所存民捐之余。存之于乡。所在多有积蓄。庚申以后焚掠一空。官储荡然无存。民间何有藏。查乱后举办社仓。惟以长沙为最善。而安庆之仓。亦因曾文正公驻师日久。故能行实政。二处产米虽多。然督率无人。亦将视为具文。官仓尚为虚设。况民仓乎。故社仓之法。莫如计田分派民办。而以官董之。必须明定章程。不得因公借用。宽以时日加以奖劝。乐输之家。小者给以匾额。大者请以官阶。俾富者知安贫所以保富。命脉所系。有备无患。孔子论政必先足食。诚有以也。

劝成都省城内商民积谷示

王廷植

为劝谕积储。以备不虞事。照得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川省被贼扰害。业已四年。现在发匪又窜川疆。城守亟宜预筹。昔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不能守也。省城为根本重地。人稠密。城内外竟无粮行。惟恃肩挑米贩进城。各铺户随时买食。竟无旬日之藏。偶遇城门有警。难免束手无策。现奉

总督部堂。札饬本署道清查旧存仓谷。并以本署道前在川东任内办理积谷。甚为妥善。省城可以仿照办理。本署道窃查明周台公积谷之法。系查照家业赀本。分别上中下户。积谷若干。即在本家收储。报官查验。其米仍系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谓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门关闭。即可自食。并准其照常价出粜。立法诚为至善。现经会商 藩台暨首府两县。并委员局绅等仿照办理。已将章程另行刊刻颁示。为此示谕阖城商民人等知悉此。系民间自积自藏自食自用。储之于家。并非输之于官。须人人乐从。家家愿办。藏之多者可以获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务必遵照章程认真举办。毋负地方官为民谋食之意。是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开示于后

一办理积储。即归福建馆团练局官绅。分派各街首人经理。毋庸另行设局。以节縻费。

一城华两县仓谷及去年发银采买之谷。原为有警时。守城兵勇团民。计口分食。其余商民俱令自行置备。因恐彼时无米可买。所以此时劝令商民。自行积储。

一此次积储。专备警急之用。如贼匪逼近。米不能进城。方准食用。俟军务告竣。地方一律肃清。撤局时。或食或卖。悉听自便。

一各衙门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时。尽在城中购买。则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积储。应由各衙门先为之倡。

一此次积储。惟以铺户为大宗。向来囤积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间食贵。此次积储。不在例禁之列。凡铺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贩买积石。倘遇兵荒有警。米价必昂。听其照昂价出卖。若兵不足。官向买用。必须照时价。先给银两。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时存。米少时食。米贱时买。米贵时卖。虽是官督。实则商民自为买卖。至于储谷多者。须置备畾子多架。以便临时应用。

一积谷积米应听民便。惟谷则便于存储。而食卖不便。米则便于食卖。而存储不便。此次积储。不如俱用粗米。凡过畾而不碓之米。无事之时。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时。则粗米亦成珠颗矣。平时存之。可以经久。临时食之。可以经饱。是一举两便也。

一富商大铺及坐拥重资者。或积数十石积数百石。另为开单劝谕。酌定数目。注册存查。

一计口积米。每一市石斗。可作两人二月之食。大户积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户积十石。食二十人。中户积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户以及穷民不能自食者。听其自便。

一积米数石。至二十石以内者。为数尚少。务须积存粗米。

一积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铺者。或积米在二十石以内。如愿合街放存公仓者。准其加倍积谷。

一各省会馆地方。俱极宽厂。应责成公建仓多所。本省绅商谷米。即可汇总存储。即公同雇人看管。如存在本铺本家者亦听其便。

一城内各庙宇庵观寺院。地方宽厂。均可囤积米石。应由本街商民公举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钱文。

一每街联合各户谷米共储公仓。如大街户多即分段储仓。悉听其便。

一铺户住户谷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会馆。或存在庙宇公所。俱须于票内注明。应派本街绅首。照票查验。不与各衙门书差相干。

一附城并无寨堡。乡间户。多有搬运谷米进城者。应分别积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积之米如不能久储。随时食用。必须随时补足。

一每人每日约食盐三钱。计一百日需盐三觔。应议成华两县盐商。储盐十万觔。不过需银二三千两。临警时。按照时价接济守城兵勇团民之食。至于各铺各户。须先自行买备。应每人储盐二觔。家有十人。储盐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储盐四十觔。照此递推。免至临时缺食。

一油蜡甚关系要。应议城内各当铺。每家储菜油桐油一万觔。白蜡一千觔。不过约银六七百两。临警时准其增价发卖。

一煤炭柴草。各户各铺宜多买备。以免临警缺乏。

一以上积米积谷积油蜡积盐煤。俱限于五六月内。劝定数目注册。于七八月内买运进城。

一周台公积法。有坐以数目。限以时日。严以稽查三条。此次各铺各户积储或自认数目。或劝添数目。俱依限注簿。依限买备。由各街绅首照簿查验。如城门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倘有积不照数。迟不如限。用不禀官。查出照所欠之数。罚入义仓。以充守城团民。并鳏寡孤独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补完数。

以上章程二十条。如有不便于商民之处。仍可到局会商。变通办理。万勿因循自误为要。现奉 督宪面谕。饬令城内安设碓房。所有谷囤米贩。俱令搬移进城。则民食更为充裕。应即迅速举办。切切。再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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