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 王弼 · Chapter 65 of 70

下经丰传卷六 未济

传硕公版书

下经丰传卷六 未济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1)。“小狐汔济”,未出中也(2)。“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3)。虽不当位,刚柔应也(4)。

(1)以柔处中,不违刚也。能纳刚健,故得亨也。 (2)小狐不能涉大川,须汔然后乃能济。处未济之时,必刚健拔难,然后乃能济,汔乃能济,未能出险之中。 (3)小狐虽能渡而无馀力。将济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续终。险难犹未足以济也。济未济者,必有馀力也。 (4)位不当,故未济。刚柔应,故可济。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1)。

(1)辨物居方,令物各当其所也。

初六:濡其尾,吝(1)。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1)处未济之初,最居险下,不可以济者也。而欲之其应,进则溺身。未济之始,始於既济之上六也。濡其首犹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纪极者也。然以阴处下,非为进亢,遂其志者也。困则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顽亦甚矣,故曰“吝”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1)。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2)。

(1)体刚履中,而应於五,五体阴柔,应与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济之时,处险难之中,体刚中之质,而见任与,拯救危难,经纶屯蹇者也。用健拯难,靖难在正,而不违中,故“曳其轮,贞吉”也。 (2)位虽不正,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1)。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1)以阴之质,失位居险,不能自济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济,而求进焉,丧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难,而已比之,弃已委二,载二而行,溺可得乎?何忧未济,故曰“利涉大川”。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1)。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1)处未济之时,而出险难之上,居文明之初,体乎刚质,以近至尊。虽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则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兴衰之征也。故每至兴衰而取义焉。处文明之初,始出於难,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体乎文明之盛,不夺物功者也,故以大国赏之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1)。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1)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故必正然后乃吉,吉乃得无悔也。夫以柔顺文明之质,居於尊位,付与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刚以柔,斯诚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则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1)。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1)未济之极,则反於既济。既济之道,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可信之无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忧於事之废。苟不忧於事之废,而耽於乐之甚,则至于失节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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