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老档 · 佚名 · Chapter 42 of 212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传硕公版书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十二日,汗往筑新城之地,筵宴而还。

十三日,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按级赐给小旗、伞、鼓、喇叭、唢呐、箫等物件。汤古岱阿哥、达尔汉侍卫、栋鄂额驸、巴都里、杨古利、穆哈连、索海、车尔格依、达尔汉额驸、戴木布、乌讷格、喀克都里、布尔杭古额驸、阿布图巴图鲁、舅阿布泰、乌尔古岱额驸等十六人,各赐小旗六对,伞一柄,均赐喇叭、唢呐、箫、鼓。叔多璧、叔卓里克图、和硕图、图尔格依、康古里、阿泰、舒木路、雅杀禅、阿山、哈哈纳、蒙噶图、苏巴海姑父及冷格里、叔卦尔察、叔托博辉、叶赫之苏巴海、顾三泰额驸、方吉纳、胡希布等十九人,赐小旗各五对,伞各一柄,喇叭各一对。以下参将、游击,赐小旗各四对,伞各一柄,众备御赐小旗各三对,伞各一柄。

陞哈哈纳参将为副将。

是日,至蒙古冰图老人书曰:“桑噶尔寨不嫁已聘之女,女遂死,此乃桑噶尔齐之罪也。夫冰图老人,尔若不嫁已聘之女,倘出前事,诚为可惜。纵亲人不忍分离,但女已成人也。

将长成之女,徒留闺中,成何体统?凡事速结为善也。若欲结亲,则直言为好。尔已年迈,岂可使女亦逾年纪耶?尔若出言许嫁,即遣人以礼接娶。女若不嫁,则祸患及身。若取聘礼则给甲五十。让女乘马一匹,友人相随,送至约定之地。我等亦将五十甲送至约定之地,与尔女交换之。”众贝勒致书曰:“若嫁尔女,以合汗意,则尔欲得何物,必可得矣!既已结亲,何必恋舍?”

额尔德尼巴克什为其牛录人塔布兴阿首告之。额尔德尼遂告豪格父贝勒曰:“雅荪、乌讷格挑唆塔布兴阿告发我二人。”又告曰:“不可不令雅荪乌讷格辞离於汗。”雅荪,乌讷格以其言告汗。遂查抄额尔德尼巴克什之家,抄出汉官所馈之退毛整猪八口,以及家鸡、野鸡、稻米、面等。将汉人所送一切物品,送汗衙门内复抄其家,尽没其绸缎、蟒缎,毛青布、翠蓝布、衣服等家产。汗曰:“汗之近人,何可无此财物?”遂将该财物尽还额尔德尼巴克什矣。

汗曰:“汉官之馈,少受尚可。所受过多也。”故将额尔德尼巴克什治罪,还给奴仆六对,马七匹、牛三头。其馀人、马、牛皆没收之,赏给阿巴泰阿哥。革额尔德尼副将之职,贬为庶人,其所管牛录,赐与蒙噶图。至於达海巴克什,箭刺其耳鼻,革其游击之职。博和里因与塔拜阿哥殴斗,先拟其罪,鞭责一百,籍没家产,其身赏给大贝勒为奴。后复拟死,旋免其死,箭刺耳鼻,释放。

额尔德尼巴克什复於汗前抉雅荪之短,曰称:“尔偷购覆盖祭器之蟒缎四疋,倭缎一疋,此事汗可知乎?”汗曰:“前曾颁谕,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购买蟒缎,只限一疋,尔倘若以财随意购取绸缎、蟒缎,则何足他人购用?”乃拟死罪,但因痴呆,宽免一死,还给人六对,马六匹、牛三头。其馀人、马、牛皆予没收,罢其参将之职,贬为庶人。阿哈图及坦坦、巴兰、喀萨里、佟山、松古图私卖蟒缎於雅荪,皆已缉捕。因松古图言之有理,予以释放。又革坦坦游击之职。喀萨里、巴兰、佟山各责十鞭。

十四日,陞参将蒙噶图为副将,革马勒图游击之职。

是日,抢掠毛文龙,俘获万人,携之前来献以俘虏之半,分给从征军士,一半赏给都堂和总兵官以下、守备以上各官。再赐蒙古台吉古尔布什马百匹、骡二匹、牛一头。

汗曰:“今我国人,较前暴虐。凡轻视汗之亲族者,责打之,其殴打者,斩之。皆以著书,颁我诸子。昔居费阿拉时,拉哈默尔根之妻揪我宗室女托塔里之妻衣领殴打,遂杀拉哈默尔根之妻。兹将此言,预先宣谕众人。”

十四日,先是,斋赛贝勒所属五户,男丁八人,携牛十五头来归。今交卓勒呼尔使者带回。

一等和硕贝勒大臣等各备旗八对,伞一柄及鼓、喇叭、唢呐、箫全部;二等贝勒各备旗七对,伞一柄,鼓、喇叭、唢呐、箫全部;诸申、汉人一等大臣各备旗六对、伞一柄,鼓、喇叭、唢呐、箫全部;二等大臣各备旗五对,伞一柄,鼓、喇叭、唢呐、箫;三等参将,游击各备旗四对、伞一柄,鼓、喇叭、唢呐、箫全部;众备御各备旗三对、伞一柄。二等游击以上各备一轿。诸申、汉人各官,出城时均照汗所定礼制,乘轿,计札洛宽①、击鼓、吹喇叭吹唢呐,妆饰而行。於汗城内,只准执旗而行进五对旗之官如遇六对旗之官,则偃旗只身从后跑去相见。四对旗之官见五对旗之官,亦偃旗只身从后跑去相见。小民见执旗者来,乘马者下马而立,步行者避於路旁,等候经过。为符汗所颁之礼制,诸申、汉人大小官员,自上而下,依次行礼。凡汗赐以职衔之大臣,皆举旗执伞,显示身份而行。小民见大臣有不行礼者,见则责打之。见贝勒、大臣停止,或路过

其门,乘马者,须下马而过;若遇急事,亦须脱蹬缓行而过。

是日,弓匠呈送所造之弓二百二十张,将其分给众巴牙喇。

十五日,晋陞备御尼塔哈为游击,晋陞纳钦为游击,晋陞彦秀才为备御,授四十八以备御之职。

十五日汗出御都司衙门,集诸贝勒,大臣等谕曰:“自古以来,君与贝勒之道,未有因衣食竭尽而败亡之例,皆乃因生计骄纵而败亡也!人君之祸,非自外来,皆由自致。故汗以公诚律己。天命之为君,君下有王,王下有都堂、总兵官,其次有副将、参将、游击、备御及千总、守备以至厨役。此皆天授,各有其事也!汗所委之事,不能殚尽忠勤,唯贪人财,食人粮,徇货利,断事不公,故意使汗得罪於天也!此辈乃为害汗之凶贼,毁汗之恶鬼也!如无庖人,汗岂躬自烹调乎?如无差役,汗岂躬自奔走乎?汗为使庶民持公行善,各安生业至无论何物,毫不吝,公平豢养也!如此犹不知足,仍贪赃枉法。天立忠诚之汗,岂容此等恶人?必以法惩处矣!向来我国征伐,所有俘获,均给汗以下厨役以上人等。其越法多取人口财货者,决不宽宥,当杀者杀,当罚者罚也!为臣者,虽征战在前,岂可独自侵吞耶?来此辽东城,为何败坏法纪,妄自贪取?”又谕曰:“良善之人若不陞赏,何以示劝,奸恶之人若不杀不降,何可示惩?诸贝勒、大臣,尔等出而商议,游击以上,都堂、总兵官以下,皆曰贤则贤,皆曰恶则恶也。著尔等审议具奏之。”诸贝勒、大臣详议回奏曰:“诸贝勒大臣以下、庶人以上,皆称巴都里言语公道。所管诸事,无论御前御后,始终如一,赏善罚恶,不徇情面,勤勉从政。杨古利征战英勇无过,退居乡里,尽力勉为,心术公正,能胜任所委之事。故众皆曰此二人贤。”汗曰:“此二大臣之贤,我亦有所闻。尔等皆称之为贤,则贤也!”遂各赏赐貂皮?子、貂裘、佳帽、靴、带,伞一柄,旗二对,轿一顶,鼓、喇叭、唢呐、箫。赏赐毕,二人三叩首以谢,汗入室后,其二人乘轿而归。

十六日,降副将乌讷格巴克什为参将。降副将雅希禅为参将。革齐巴达尔汉备御之职。

有一人乘马自广宁来归。

是日,巴岳特部色楞贝勒属下男十五人、女十人,携牛二头来归。

十八日,往征广宁。每牛录以五十甲士,由多璧叔、贝和齐叔、沙金、苏巴海姑父率之以留守辽东城。汗率每牛录甲士百人,於巳时启行,驻跸鞍山。十九日卯时,自鞍山启行,宿於牛庄。二十日寅时,自牛庄启行,辰时渡辽河。守渡口之明兵见我渡河之兵,即遁走。我军追其逃兵,至沙岭城,明兵入城。汗於申时抵沙岭,围城立营。二十一日,遣人招城内汉人降,不从。遂於辰时,布梯盾攻城,午时攻取。克城之后,尚未收兵,侦卒来告广宁兵至。我军将欲列阵,明三总兵官率兵三万来战之。我遂分兵冲击,斩领兵主将尤总兵官、祁总兵官、追其兵五十里。日暮,乃退驻沙岭。二十二日,以击败明兵,八旗宰八牛祭纛。於祭纛处,富家庄备御属下之中军来降,给以印一枚,赐银一两,遣还。又广宁四游击自东山遣七人请降,给以印一枚,赐银七两,遣还。是日,阵前所获,尽行分赏。

二十日,授李宗乾为千总。先是李宗乾上表曰:“大兵取沙岭时,辽河岸西宁堡守堡我李宗乾,急出城门,独自叩迎。”汗赐令箭一枝,并谕曰:“著尔归所驻之城,收尔属民而居之。”谕毕,李守堡归,将城外居民,收入城内以居。於辽河架桥时,又与爱塔一同架桥设浮桥。广宁出迎之官,皆陞授官职。张悟理架桥有功,曾赐备御之职。后得罪当死,仍因其架桥之功赦而养之。李守堡驻守辽河口,业己二年。去年六月,闻一屯人叛逃,李守堡连夜为追赶者指路,此事堆勤、王备御知悉,至令仍未蒙赐职。

二十三日,锡翰之子生员郭肇基,掌管广宁城门,前来迎汗以后,赐以汗所乘鞍马及一小旗,遣还。

是日,郎游击兄弟二人来降。驻镇安堡千总来降,赐印二枚还。

二十四日,白土厂刘参将来降,赐小旗一面遣还。又石河守堡来告其村被蒙古袭击,赐印一枚,遣还。

广宁城众官?庶民,执伞举旗备轿,击鼓并吹喇叭、唢呐、箫,至一里外,跪迎谒见。汗於广宁城东山冈下马,命八旗大臣入城分拨居屋。汗於申时入城,驻跸都堂衙门。

管辖大黑山,小黑山等三堡之过堡来见,赐小旗二面遣之。

义州城人来请设地方官,汗遂遣孙游击前往。

镇安堡人来请设地方官,遂陞金游击为参将,遣往。

白土厂刘参将尽收其周围各屯,率先前来谒汗,遂陞其参将为副将,遣归白土厂地方。

陞游击石天柱为副将。

二十五日,右屯卫人来谒汗,并告曰:“游击、宁备皆逃,唯掌印官、捕盗官留守,所积粮草俱在。”遂赐敕书遣之。命掌印官为备御职,捕盗官为掌印,其来告之人为捕盗官。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无圈点十二字头二书,均无jarokowan一词,故照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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