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踪寄语 · 邹韬奋 · Chapter 105 of 138

九八 性的关系的转变

传硕公版书

九八 性的关系的转变

谈了苏联的婚姻制度和家属关系之后,我想接着谈谈性的关系的转变。

婚姻制度当然也是两性关系的一种方式,我们在前面谈过的苏联婚姻制度里面,已看出婚姻的合理化中最重要的是妇女在事实上能获得和男子完全平等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地位;简单说一句,婚姻制度的改造须以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改造为先决条件,否则尽管在法律条文上说得天花乱坠,在实际上还不过是那么一回事!

合理的新社会愈益接近之后,婚姻也愈可从各种不必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包括经济的责任),而逐渐转变为两个异性间的完全自由的结合。“完全自由”这四个字的含义,是不必顾虑到一切束缚,而完全以两人间的纯洁的情爱为唯一基础的结合。但是在新社会的力量还未能完全实行儿童公育的时候,婚姻在法律上仍不免存有经济合同的形式。在新社会对此事的倾向虽朝着“自由结合”的方向走,但在目前却须在法律上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不过这弱者一方也只能获得实际生存上的需要,并不能藉此利用几次婚姻的赡养费来享福。像在别国里面——尤其是美国——有些妇女有意嫁给富人,以便离婚时获得巨额的所谓赡养费,几次一来,也成了一个“富女”,可穷奢极欲来瞎干一阵,这在新社会里是不许有的。关于儿童方面的利益,却有些不同,就是和第三者有了什么关系,对第一次关系所遗留的儿童,还是一样地要负责。

依苏联的法律,不登记的婚姻(就是所谓“同居之爱”,说得不好听些便是“轧姘头”,虽则这个名词在苏联是没有人懂得它的意义),和登记的婚姻既是一样地有法律上的效力,是否有多婚结果的可能性——例如一个男子同时有几个妻子,或一个妻子同时有几个丈夫?这似乎是个问题。这可能性确是有的,但苏联的法律只在登记时不许重婚者——即原有的关系未取消者——登记,此外并没有惩罚重婚者的条文。这是因为明知这种事情不是用法律的强迫所能禁止的。其实在事实上离婚既然只须单方的意思就可成立(不登记的婚姻,离婚时亦可到民事注册局登记,以清手续),原没有重婚的必要——即不必同时再保全原有的婚姻的关系——所以这类事即有亦属例外,并非经常的情形,就记者在苏联见闻所及,仍是以一夫一妻制为经常的情形。

我记得有一次在莫斯科暑期大学里社会学一课开讨论会时,勒费特教授谈及在苏联的婚姻制度下,无论男女两方,可选择他们最爱的一个对手结合,既然只有“最爱的一个”,所以自然而然地一夫一妻,用不着多婚。我当时提出一个疑问:我说如男女两方所“最爱的”只有“一个”,这理由固然很对;但是如果有一个男子还未遇到“最爱的一个”,却遇到“可爱的两个”,这一个男子可否同时有两个妻?他说此事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明文,倘若他们三个人(一男两女)能有自愿的“措置”(arrangement),而于社会没有妨碍的话,未尝不可,虽然他们觉得这不是很愿有的事情。散会后有几个美国女同学和我开玩笑,问我:“你怎么要想同时有两个?”我说这是假定的例,以便讨论,并回敬她们说:“倘若有两个的可能,你们也同时可有两个,并不吃亏,何必这样着急呢?”这固然是说笑话,不过就普通说,无论任何女子,爱上了一个男子,总不愿这男子同时有几个女子立于她同样的地位,这就在现在的苏联,也还是一样,所以就是有男子要多婚,也还要得到女子的同意,不是他单独的事情;而且即在目前的苏联,男女在经济上已平等,要像在别国里男子可藉金钱的引诱力以吸动女子,服从他的“多婚欲”,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况且在舆论方面他们也反对纵欲,尤且是党人或负有较重要责任的人。反对的理由并不是根据什么道学先生的道德论,是认为大家须聚其精力于社会主义的建设,纵欲的人必致体力疲顿精神涣散,即不能很好地尽他对社会献身的责任,如有这种情形发生,即受舆论的攻击,并受严重的处分。

以上所说的种种情形,不但适用于多婚,也适用于次数过多的结婚。倘无适当的理由,把离婚当儿戏,便没有女子愿意嫁给他。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里,不像有的老爷们靠他有钱有势,可娶无数的“姨太太”或玩玩女人。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里,女子好像是“待价而沽”的东西,以这样社会里的男女观念,来衡量男女平等的社会里关于两性的法律,根本上就不会得到正确的结论。

在上面所说的那个讨论会里,还有一位中年的美国女教员提出一个疑问,她说离婚这样容易,女子那样轻易地失却她的丈夫,不要“心碎”(“heart-broken”)吗?她那样正正经经地满腔心事似地提出这个问题,引得全堂哄笑。勒费特教授说,这诚然是不幸的事情,但在一方的情爱上既已破产,勉强拉在一起,于两方都无益处,不如分离,较少痛苦。而且在革命后,女子的人生观也扩大起来,她对于社会事业有深切的兴趣和使命,婚姻不过是人生的一件事情,即有不幸,也不必以此概括全部的人生。我觉得勒费特教授这几句话确可玩味。我曾经和一位俄女友谈起这层意思,她也认为很对。据她说在从前俄国女子把婚姻视为她的全部的人生,所以遇有男子离婚的,被离的女子往往厌世自杀,在革命后,遇有离婚的事情,如女子仍爱这男子,一时的难过在所难免,但因此厌世自杀则从未听见有过,因为社会服务吸住了她的大部分的时间和精神。

关于性的关系,在十月革命后的所谓“战时共产主义时代”(从一九一七年到一九二一年,在这时期,革命政府竭尽全力于抵抗帝国主义的武力干涉,扫除国内的反革命势力),诚然有过一个很混乱的阶段;当时一般青年对于帝俄时代压迫的反应,益以对于“自由恋爱”的误解,以为男女每次的性的关系即算为一个结束,即可另和其他异性接近,视为纯为生理的作用,比作口渴时喝一杯水的行为,成为所谓“杯水学说”(“glass

of water

theory”),简直成了杂乱的现象,三年内战停止之后,此风仍未消灭,往往以有为的青年而为性病所摧残,列宁乃积极矫正,他说“……这个‘杯水学说’已使有些青年发狂,十分发狂。这说法已破坏了很多男女青年……口渴自然是要求解除的。但是在常态情况之下的一个常态的人,是否肯躺身于路上垃圾堆上去喝污沟里的污水?甚至从一个杯沿积有许多人遗下的油腻的杯里喝水?

喝水还真是一件个人的事情。恋爱却有关于两个人的,而且还有第三者——一个新的生命——也许要产生出来。那便含有社会方面的利益,含有对于社会的义务……我的这个批评,意思并非要提倡禁欲主义。我们的主义不是要做到禁欲主义,却是要达到生活的愉快和生活力的充满,而这种生活的愉快和生活力的充满,有一部分也是由于爱的成功而获得的。但依我看来,我们现在所常见的纵欲现象,不但不能造成这种生活的愉快和生活力的充满,反而要减损……”同时党里的其他领袖,有几个是女子,也对此事大声疾呼,提醒青年,同时教导他们:男子对女子的态度须把她们看作新社会里的平等的同志,共同保护健康以努力于社会的建设;女子对于自己在新社会里的平等地位也须努力保障,勿容许男子对于性的放纵,要以自尊获得他们的敬视。

尤其重要的是五年计划的实行,使全国的青年都用全副精神于新社会的建设,意志和精神都有专注:自然而然的把性的生活看得淡一些,自然而然的心思并不注重在这方面,因为有更重大的事业需要他们共同努力。现在在别的国家里,你随处可以看到性的诱惑,在电影、在书报、在戏剧、在广告,以及其他种种方面;在苏联你已找不到这些。他们在这种种方面(商业性的广告根本就没有)所表现的都是关于新社会建设的材料。性的问题已没有人谈,已没有人讨论,已没有人注意,因为这在苏联已不成为问题了。

一九三五,二,廿二,夜。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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