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老档 · 佚名 · Chapter 58 of 212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传硕公版书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四日,汗之皂隶①李世功,因擒获奸细,即著陞为守备。

宽甸之赵游击,杀毛文龙所遣之曹都司,擒拿曹都司同来之人解来,著赏赵游击银一百两,并赐其子孙世袭网替。赵游击属下之中军佟文明,著陞为备御,赏银二十两。

张德玉因向郎游击讦发奸细,著陞为游击职。

名王元皎之人因擒获奸细,著陞为备御。

刘吉宽首告双山备御苗宜庄私通毛文龙,革苗备御之职,陞刘吉宽为备御。

北吉寨地方名王宗魁之人,知北吉寨谋叛,,以二次告於草河备御苏世登,而苏世登未查,致使北吉寨人逃遁。故将苏世登兄弟执而杀之遂陞王宗魁为备御。

沙厂备御王子登,查获毛文龙遣来离间之奸细,陞王子登为游击。擒获奸细之把总张秉仪,著陞为千总。协助张秉仪之一人,著赏银十两。

李都司奏报名张子敬之人发觉并擒获毛文龙所差之奸细一人。故授张子敬为备御。汤山守堡唐英元以擒获毛文龙之奸细解送前来,故著陞为备御。

岫岩备御乔邦魁与毛文龙密谋,被乔邦魁家人首告,将乔邦魁之宗族尽杀之,并将乔邦魁之妻及家产,尽给其首告之仆人。汗曰:“外地之小人,经常擒获奸细送来,而我处岂有奸细不来之理乎?尔等众官员,半为明帝判以死罪监於牢狱之人,半被废黜之人。且皆系获於阵,加以豢养之人也。我举之为官,予以豢养之尔等若念养育之恩,为何未将毛文龙所差之奸细查出一人?为何不查逃叛暴乱者?若不为汗效力,豢养尔等何益?凡见逃叛即来告者,凡知奸细即执送者,仍照前人之例举之为官,记功赐赏。若闻逃叛而不报,见奸细来而不擒之,被人首告,即照苏世登、乔邦魁处治。”

古尔布什额驸之姊及妻,塔布囊僧格之妻和塔布囊莽古之妻及母、拉布西喜之母、妻及姊,哈拉克钦福晋,塔布囊奥巴之妻等十人各赐以金项图一个、金佛一尊、金耳坠二对。

二十四日,前往戍守镇江之参将尤德赫、备御阿布泰归来。

汗曰:“我势强之地,能管束者多,我危难之地,能管束者少矣。汗取辽东城时所举之众臣,知我兵退,无人出而管束,皆逃避於家中。唯布三独出管束,更番遣兵。於我危难之地,布三能独身承当管理,故记大功,赐布三一等总兵官之职,授为旗主,子孙世世获死罪者,免予抵命,获贪赃罪者,不夺其财,免其二千四百一十两之罪。凡如布三能於我危难之地承当管理者,我与诸贝勒将予以信赖之。若蒙汗与诸贝勒之信赖,亦如布三记大功,死罪不杀,贪赃罪免罚。”将此谕书於八贝勒以下,至游击以上之挂文,悬挂之。又缮写黄敕书,盖印赐与布三。

汗致书广宁:“著先查城内坚固之处,毁之,尽焚其房屋,前日焚而未尽之屋,次日再行焚之以尽。剥城门铁以火焚之,粮食运毕,概令退还。”

二十五日,都堂谕曰:“高家仲等,因织蟒缎、绸缎及制金線而举用,并全给以妻、奴、衣、食。又为耕田以供粮食柴薪,一等者各赐男丁五人,二等者各赐男丁四人,三等者各赐男丁三人,由馀丁中拨给之。今凡有能工蟒缎、绸缎、金線、纸张、精美闪缎、碗、盘等一切有用之物者,即行自报,经验者确实能者,亦如高家仲等,举而养之。”

札齐巴来销去舒沙兰二十五两之功。

前往纳丹佛哷之兴嘉至。

二十六日,传书谕曰:“接管海州仓、沈阳仓粮之众官员,著尔等秉公办理应徵之粮。所徵之粮,勿庸存储,即行散放之。倘尔等因徵银钱,减徵粮食,而不足散放,将如之何也哉?”

绰霍诺依同永顺牛录属下之人,往岫岩催徵官粮。岫岩汉人执之缚绑,载车叛逃。见我兵驻守森严,竟杀其人,汉人退回登山。与其人同往之伙伴,执乡屯之汉人,刺耳鼻,取口供②。供出之杀人者业已登山。为查杀人之汉人,杀其十人。

二十七日,萨木哈来销去叶克舒二十五两之功。

二十七日,销去哈哈纳九十两之功。

二十八日,汗降书谕曰:“汉人官员,各所分管之汉人若有馈赠,可受其鱼、野鸡、野鸭、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猪、钱财、银两、粮草,受即罪之。”

恩格德尔额驸遣十三人,往平虏堡守堡处其所遣之人自十方寺进入,日落时至该堡,携车三辆、牛五头、马六匹,以载运其旧存之木及面、果等。由诸申巴克什将米、面、果等缮文,呈於都堂。复以此问於汗,命给面,果而遣之。

二十九日,札齐巴来销去巴都虎三十两之功。

纳齐布、胡希驻复州、岫岩之间。

巴班、噶哈驻岫岩。

胡西木、爱达哈森车赫驻萨马吉。副将额克兴额与之同往以指筑城基址。

差往广宁之纳木泰至。

四月初一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遣甲兵百人,以十人为白巴牙喇,携炮二门,枪三枝;再将九十甲兵分之,其四十甲兵为红巴牙喇、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十人,携盾车二辆、水壶二个。黑营五十人,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二十人携盾车二辆、梯一架、凿子二把、锛子二把、钓钩二个、镰刀二把、斧二把、席四领、叉二把、连夹棍一根、水壶二个及一月用之木炭、绵甲十五副。每一甲喇携大炮二门。牧马时,五牛录合为一处,各汉军之马亦合之,自平虏堡以西,牛庄以东牧放。每牛录各遣一代子为首领。诸申、汉人、蒙古人之马,每十匹以一人看守。马若被逃人取去或盗贼窃去,及诸申人马肥、汉人马瘦,则罪其率往之代子。每一牛录拴马二匹,备御各拴马一匹,游击、参将各拴马二匹,副将各拴马三匹,总兵官各拴马四匹,一等总兵官各拴马五匹。”

诸贝勒书谕:“设於乡村街道之火炉,概令停用,改於村外远处设炉,若见有在乡村街道设炉者,则罪及查火之人。”

初二日,札齐巴来销去色勒阿哥十五两之功。

备御尼雅钮克,著陞为伊父参将之职。

著石天柱代其兄石国柱为游击。

初三日,明山海关来一探信汉人自首告曰之:“山海关有兵五十万,其中蒙古兵十万,取广宁路而进,毛文龙兵二十万,取南路而进。两路之兵,皆於本四月十九日到来之也。”遂问之曰:“独尔前来乎,有无同伴前来?”答曰称:“曾有一同伴,因我言欲来此谋生,同伴即返回。”乃责之曰:“尔若诚心来此谋生,为何不将其同伴告之?显是有意前来虚张声势,以误我军机也!”遂杀之。

送来官掘银九百三十两,金六两七钱,问曰:“该掘银之人,是否已缴应纳二次之粮?”其对曰:“两次粮皆已缴齐。”遂收其金,尽退其银,分给掘银之人。督催石国柱六十两,八家监工之八人,各给银五两。倘若所询问之官粮未纳,则将其革除治罪。

初五日,达尔汉额驸自所驻缪玛岁地方,获七十人解来。

霍托自所驻青苔峪地方,获七十人、马六匹解来。

初六日,都堂书谕:“曾令八旗各遣巴班及纳齐布一等之大臣一人筑城。今令停止筑城,须先行勘定城址,俟暇时再行修筑。著备御率步兵,各归原驻地,於左右交界之地,严加寻

踪防守。著巴班、纳齐布等大臣,亦各率该旗步兵,往驻备御之原驻地。”

伊勒慎、阿福尼分管之骚穗、三山峪、岫尤里、瞻札绥色四屯二千男丁,携其妇孺,往南叛逃,被沿边驻军追及,尽杀其男丁,俘其妇孺。

四月初六日,都堂书谕:“汉人军士及百姓,凡有弓矢刀枪炮等军械,限於二十日内,送交各该管官。逾二十日隐匿不送者,被人首告,治以重罪。禁止汉人工匠售卖弓矢刀枪等军械,十日以后,卖则罪其售卖之人,买则罪其购买之人。限各所属人於二十日将军械送交完竣,并著该管官员具文上奏。”

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领六人,携马十一匹、驼二只、妇女五人前来见汗。

广宁张参将偷拐喀克都里家之六男、六女私占未成,而送回。遂将张参将治罪,其家奴和牛马及一应物件,分为三份,以二份给其主,以一份由执法者取之。二夫、一女还於喀克都

里。再有六男、六女潜逃,则责令张参将偿还之。

多铎阿哥所管郎游击属下人魏云登,原为代理备御,因擒获毛文龙遣来之奸细,著陞为正备御,并赏给银两。将所来之奸细杀之。

副将冷格里,率白巴牙喇四百人,戍守於朝鲜边界。曾获人一百十三名、马二十八匹、牛五头、骡五匹、驴四头、银二百五十两携来之。将银二百五十两,分给随往之巴牙喇等。

初七日,有人来告曰:鄂善牛录下纳米达哈里,被他人堵杀於威宁以内之大路等语。汗闻而问之曰:“纳米达哈里佩弓箭撒袋乎?”答曰:“无弓箭撒袋。”汗怒曰:“军旅之地其为何不佩弓箭撒袋而行!如尚未火化其尸,则割其肉抛之,若已火化,则将其骨灰抛撒之,并禁服葬衣。”又召众大臣曰:“著详查杀纳米达哈里之人。”

初八日,传谕於驻南边八卡伦之人曰:“尔等驻边之人,切勿愚顽,妥加防守,尽忠图报。若听信小人之言,违汗训谕,存盗贼之心,疏忽怠惰,则祸患必及尔身也。不违汗言,谨慎

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劳者也!”

初八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由一章京,率领牧马,一章京催造军械,一章京催种田亩。”

副将额克兴额往萨马吉、岫岩等地视察筑城基址而还。

初九日,汗降书谕曰:“汗门与城门举黄纛,乃有职之人皆须集於汗门,必有筵宴宣谕传信之事。举红纛连吹海螺,乃有战事,须穿盔甲,有马者乘马,无马者步行,各至屯外列阵。备御以上,至旗贝勒门听信。举白纛鸣炮时乃逃人潜逃之信号,各穿绵甲,佩撒袋,乘拴养之马前来。”

初十日,布尔吉牛录下鲁木布善来报南方俘获之数,人一千、马、牛、骡、驴共三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清文鉴二书,均无saoli一词,故照抄之。(本书按音译成“皂隶”)。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ngga baire盖取口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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